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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下班途中绊倒死亡 律师:按新规解释应算工伤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2-02 浏览:0
导读:本月18日,65岁的清洁工付师傅下班后,在其工作区域附近的一小区放置扫帚时,发生意外,失血过多死亡。因付师傅出事地与工作地点不在同一区域,付师傅所在的公司认为这不属于工伤。那么,付师傅的意外死亡,受否算是工

  本月18日,65岁的清洁工付师傅下班后,在其工作区域附近的一小区放置扫帚时,发生意外,失血过多死亡。因付师傅出事地与工作地点不在同一区域,付师傅所在的公司认为这不属于工伤。那么,付师傅的意外死亡,受否算是工伤呢?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下班途中不慎绊倒死亡 公司认为不属工伤

  付师傅出事的地方位于成都市同友路天鹅星座小区门卫岗亭的后侧。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来到该小区了解事发时的详情,据小区门卫介绍,事发当日,付师傅准备将扫把放在小区门卫岗亭后侧的角落里,方便第二天上班使用,“但不晓得咋个,一下倒下去了,刚好刺到防盗栏上。”后经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另据付师傅一同事介绍,平时的主要工作是负责河道边的清理工作,付师傅因工作踏实,在扯了几天草后,留下来正式上班,而事发当日,正是其第一天上班。“他的区域离这里(出事地)本来还有一段距离的,要隔几个红绿灯。”同事称。

  而据其女儿付女士介绍,曾跟付师傅所在的保洁公司负责人交涉过工伤的问题,但其负责人表示,意外死亡地点并非是在他保洁作业的区域,认为不属于工伤。

  新规:四种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昨(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同时,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

  规定提出,一是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二是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归结起来,以下四种情况的伤亡可认定为工伤:其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其二,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其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律师:放扫把仍是工作的延伸 认定工伤没问题

  那么,付师傅的意外死亡,受否算是工伤呢?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敏认为,结合昨日出台的新规定,付师傅的工伤认定,只要在劳动关系确定的前提下,认定为工伤是没有问题的。

  徐敏分析,付师傅事件中,焦点问题是其出事地与工作区域不符,按照新规,这个问题并不影响认定,“放扫把的时间是在下班后,且不是很久,属于合理时间内,同时,放置地点在工作区域附近的小区,路线上也基本在合理线路内。”

  同时,徐敏表示,付师傅放置扫把的行为是工作的一种延伸,放置工作工具是结束工作的一个必要环节,且其原因是为方便工作的继续,“即便到了下班时间后,也可以说是一种(自愿)加班,是工作的一部分。”

  付女士表示,她父亲的保洁工作区域就在小区旁边。而据小区的保安讲,当时付师傅是为了方便第二天的工作才将扫把放在此处,不过,付师傅所在保洁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既然双方意见不同,他们目前正在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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