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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撞倒电动车致人九级伤残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2-02 浏览:0
导读:□案情 4月6日18时许,李清驾驶小轿车在南昌市丁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丰泽源门口段由北向南东左转弯时遇业务员王中华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小车与电动车相撞,造成王中华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中华住院45天
□案情 4月6日18时许,李清驾驶小轿车在南昌市丁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丰泽源门口段由北向南东左转弯时遇业务员王中华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小车与电动车相撞,造成王中华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中华住院45天,花去医疗费2万元。南昌市公安交管局认定:李清负

  □案情

  4月6日18时许,李清驾驶小轿车在南昌市丁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丰泽源门口段由北向南东左转弯时遇业务员王中华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小车与电动车相撞,造成王中华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中华住院45天,花去医疗费2万元。南昌市公安交管局认定:李清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法鉴定:王中华的伤残程度为九级。治疗费用约4000元,自出院之日起,全休6个月。

  肇事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且购买了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王中华系某食品公司驻昌办业务员,月收入2400元。

  法庭上王中华诉称,李清驾驶小轿车将我撞倒,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李清赔偿13万元。

  李清辩称,对交通事故的经过无异议,但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中华的诉请金额过高,请法院依法判决。

  某保险江西分公司辩称,我公司仅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对医疗费的赔偿只承担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

  □断案

  李清驾驶车辆左转弯时,未注意路面动态,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故李清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王中华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鉴于车辆投保了保险,故某保险江西分公司应在其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李清承担。法院判决某保险江西分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业务员王中华医疗费等费用计10万元;从商业险限额内赔付王中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计16000元;李清赔偿王中华停车费、拖车费130元。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本案,肇事司机负全责,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超过部分,由司机和车主赔偿给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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