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涉及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三种情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2-02 浏览:0
导读:2007年11月1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审理涉及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三种情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沪高法行[2007]9号),供上海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参考。其要点是:1.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机动车系用人

2007年11月1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审理涉及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三种情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沪高法行[2007]9号),供上海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参考。

其要点是:

1.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机动车系用人单位指派,或具有忘记携带有关证照,以及所持有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满一年等情形后,人民法院应按工伤论处;工伤认定机关不认定为工伤的,对其决定可判决撤销。

2.伤亡职工未取得证照,且因自身主观原因而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车辆,工伤认定机关未认定工伤的,人民法院亦不按工伤论处。

3.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如工伤认定机关分别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不予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亦不按工伤论处。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