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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品行为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05 浏览:0
导读:假冒行为的危害是严重损害我国名优产品的信誉,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败坏我国出口商品的信誉。对于这种行为,我国法律有严厉的规定。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假冒行为呢?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假冒行为的危害是严重损害我国名优产品的信誉,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败坏我国出口商品的信誉。对于这种行为,我国法律有严厉的规定。

  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假冒行为呢?

  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对消耗能源、污染环境、毒副作用大,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目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指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失去了应有价值的产品。

  2、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

  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是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识以及擅自使用未被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识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识等。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指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

  这种假冒行为的结果是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6、以假充真的行为。

  指以此产品冒充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其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

  7、以次充好的行为。

  指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

  8、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

  从广义上讲,假冒商品的内容与名称不相符,也属于伪劣商品的一种。但从狭义的角度看,伪劣商品主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了使用价值,与假冒商品也有区别。如上述所指的假冒产地、厂名或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他人注册商标的,属于假冒商品,不属于伪劣商品。伪劣商品有时也假冒其他名牌商品进行销售,则此时它既是伪劣商品,又是假冒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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