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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商业秘密罪起刑点偏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05 浏览:0
导读:1997年《刑法》新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今屡遭一些企业的抱怨:许多案件难以追究刑责,50万元起刑点是否偏高?记者本月10日从深圳市检察院采访获悉,该院草拟了立法完善建议,希望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

  1997年《刑法》新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今屡遭一些企业的抱怨:许多案件难以追究刑责,50万元起刑点是否偏高?记者本月10日从深圳市检察院采访获悉,该院草拟了立法完善建议,希望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目前,建议已交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办理。

  深圳华为公司曾有多项知识产权被侵犯。如研发人员唐某以120万元的价格向另一公司出售华为某产品的源代码,造成公司技术秘密被泄露,对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经评估,该产品源代码价值2亿元。报案后,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最终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因是无法认定损失金额是否达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刑点50万元。

  某公司员工将公司的投标方案向竞争对手出售,得款6万元。因该信息的泄漏导致该公司一个数百万元投标失败。然而,公安机关最终以该款未达到侵犯商业秘密的最低追诉金额50万元且投标失败是多因一果所致,未立案侦查。

  类似案例还有更多。去年12月10日,深圳市检察院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召开专题研讨会,将企业反映集中、案例较多、修改空间较大的《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为提交立法建议的切入点。

  据介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侵权行为必须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相关司法解释将“重大损失”界定为,一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二是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他严重后果一般是指由于商业秘密的丧失,导致失去竞争优势、丧失市场等。

  根据众多高新技术企业的“抱怨”,该研究中心建议:将“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从50万元降低为25万元;“重大损失”可以综合考虑企业预期利益丧失数额,产品积压价值数额、商业秘密投入的成本及造成权利人破产等因素。在今年全国两会上,麦庆良等30名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改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议案》。

  深圳市检察院建议将定罪标准从50万元降至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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