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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严厉打击妨害防治非典型肺炎违法犯罪的通告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05 浏览:0
导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严厉打击妨害防治非典型肺炎违法犯罪的通告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严厉打击妨害防治非典型肺炎违法犯罪的通告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

发文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司法厅
文 号:鄂公通字[2003]37号
发布日期:2003-4-29
执行日期:2003-4-29

为依法保障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防治“非典”的药品、器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非典”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应予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五、“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非典”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投放虚假的“非典”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非典”传染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非典”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七、政府有关主管人员隐瞒、谎报“非典”传播疫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非典”疾病传播或者流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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