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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06 浏览:0
导读:刑事申诉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司法机关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等不服所提出的申诉。依法做好刑事申诉工作,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打造阳光检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

  刑事申诉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司法机关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等不服所提出的申诉。依法做好刑事申诉工作,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打造阳光检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刑事申诉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现行刑事法律在刑事申诉方面存在缺陷,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

  纵观刑事申诉立法现状,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主要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条规定对被害人从被告人处获得物质损失赔偿的权利作了保障,但这种保障却极其有限。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害人提出的物质损害赔偿请求,虽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但由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而使得法院的判决书成了“法律白条”。申诉人通过其它途径又难以得到救济,导致刑事申诉的产生。

  (二)部分办案人员急功近利,重实体轻程序,执法责任心不够

  一方面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人们对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执法氛围、执法效率有了较高要求。案件当事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和诉讼过程中的维权意识在逐渐增强。另一方面各级执法机关或多或少都有办案率、破案率、结案率等目标任务,使得一些执法机关片面强调办案数量、而忽视案件质量。导致办案过程中,部分侦查人员只注重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收集、审查,弱化了办案程序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所以,当案件当事人的维权要求与办案人员的急于破案思想相碰撞时,往往会导致办案人员诱供、骗供、粗暴取证等行为的发生,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引发当事人的刑事申诉、赔偿要求,震惊全国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均源于此。

  (三)部分申诉人法律知识不成熟、认识片面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人们知道法律不只是惩罚犯罪,更是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成为越来越多的群众的合理选择。但部分申诉人的法律知识并不成熟,他们对法院的裁判、侦查机关采取的措施往往用自己的观点来衡量。不管大事小事、有罪无罪,只要法院裁判、侦查措施不尽其意,他们就片面的认为不公平,将过错归责于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现状与思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于目前我国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缺陷及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刑事自诉案件历来成为刑事审判的难点,许多基层法院刑事审判都为自诉案件所困,要么是无法结案,要么是案了事未了,当事人缠诉上访,成为一大不稳定因素。故审理好刑事自诉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基于此笔者汇总了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常见的若干问题,并就如何改变目前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对刑事自诉制度的改革及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一、立案环节存在问题及思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查看全文

  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条件

  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要具备下列几个起诉的条件:

  1、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的 审判人员作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人提交外文自诉状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2、自诉人提起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3、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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