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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审查起诉阶段的提讯工作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06 浏览:0
导读: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阶段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就是本文所指的提讯,也称之为“检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阶段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就是本文所指的提讯,也称之为“检提”。

  一、提讯的概念与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阶段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就是本文所指的提讯,也称之为“检提”。

  侦查阶段,对同一项证据反复取证次数最多的莫过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其目的在于通过反复讯问,固定嫌疑人供述,并进一步获取信息,为获取其它证据创造条件。庭审阶段,对于被告人当庭进行讯问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举证行为,通过人对被告人的讯问,使和议庭获取对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否予以采信的依据。

  审查起诉阶段界于二者中间,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因而这一阶段的提讯主要有下列三项任务:

  1、对卷宗审查的补充,对证据的全面复核。在对卷宗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围绕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进行全面的证据复核。要通过提讯,发现供述与其它证据或已证事实间的矛盾,再通过审查手段,对发现的矛盾加以排除。

  2、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进行亲历检验。审查起诉以书面审查为主,提讯犯罪嫌疑人给我们提供了当面审核供述真实性的机会。与书面审查相比,提讯可以更为直观的对供述进行审查,不仅可以通过供述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同时可以通过嫌疑人做供过程中的各种表现考量其供述的真实性。

  3、接触、了解、熟悉犯罪嫌疑人,为庭审做准备。提讯可以被看作是庭审讯问前的一次预演,承办人要通过提讯,充分接触犯罪嫌疑人,了解嫌疑人对指控的心理态度、对被控事实和罪名的辩解理由、语言特征与习惯,更主要的是要通过提讯,探知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从而为出庭支持公诉做好全面的准备。

  二、提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任何一项司法活动首先应当遵循的原则都是合法性原则,提讯工作也不例外。遵守刑诉法、刑事诉讼规则等关于提讯的各项规定是做好提讯工作的先决条件,此外对于提讯工作规范的相关内部规定也是应当严格遵守的。合法的提讯主要包括形式合法与内容合法,从形式上讲,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提讯应当由至少两名检察人员进行、书记员一般不应独立进行提讯、提讯应在规定场所内进行、提讯笔录项目完整、嫌疑人、讯问人、记录人核对笔录并分别签名确认等;从内容上讲,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言辞证据的方法应被严厉禁止,提讯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保障犯罪嫌疑人充分进行辩解和辩护、阅读并要求修改笔录、进行揭发检举等各项权利。

  2、客观性原则

  检察人员不仅承担着查明犯罪、指控犯罪的责任,同时还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因此必须时刻保持客观与公正的态度,决不能因为事先对于案件卷宗的审查而先入为主,主观的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预审阶段的供述,既不能主观的认为已经如实供述,也不能武断的判定为虚假陈述。这里我们必须要提到对预审供述的认识问题,首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作为言辞证据的一种,必然符合言辞证据的形成规律。言辞证据的形成受到陈述人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影响,不同的年龄、视听等感官条件、社会经验阅历、受教育程度、语言习惯等都会在感知、记忆、表达的过程中形成巨大的个体差异,造成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件事的不同表述,但这种差异的存在恰恰是符合客观规律的表现,而不能直接作为我们判别究竟是谁在讲假话的标准。其次,案件的不同性质也会使言辞证据具有不同的特征。对于相对简单的案件情况,供述往往会相对详尽;反之对于相对复杂的案件情况,如时间跨度大、涉案人员众多、犯罪手段及过程复杂等,嫌疑人往往会做出相对笼统的供述,而且经常会存在较多的记不清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正常。最后,嫌疑人供述与供述笔录之间还不能完全的划上等号,在嫌疑人供述转化为供述笔录的过程中,依然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这与嫌疑人供述的同步录音录象是有本质差别的。在转化的过程中,询问人的作用至关重要,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对嫌疑人的引导、记录人在记录过程中对于原始供述内容的主观判断、取舍、精练、用语变化都会导致供述与供述笔录间存在差异。

  3、全面性原则

  这里的全面主要是指既要要求嫌疑人如实供述涉案的犯罪事实,同时也要充分倾听并重视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各种辩解,特别是犯罪嫌疑人针对有罪指控所做的辩解,要引起案件承办人的高度重视,一些诸如针对有无作案时间、是否在作案地点、是否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及其它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辩解,一定要在审查过程中加以排除,否则就无法达到起诉条件。另一方面,要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全面讯问,着重要做到几个“必问”:一是羁押和强制措施情况必问,旨在辨别对嫌疑人是否存在非法羁押或超期积压的情况;二是除了出生日期和年龄外“属相”必问,从中国的传统文化角度出发,属相是辨别人的年龄,特别是农民年龄的有效方法;三是文化程度和简历必问,借此直接了解嫌疑人的受教育程度和工作及生活经历,从而确定与嫌疑人的交流方式与方法;四是在告知涉嫌罪名的同时,嫌疑人对此有无异议必问,得以直接获知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五是家庭情况必问,进一步核实嫌疑人的身份;六是到案情况必问,从而甄别嫌疑人是否具有情节;七是是否有揭发检举必问,用以评定嫌疑人是否具有情节;八是“以上所说是否属实”必问,一者形式所需,二者为将来在多次讯问笔录中确认属实埋下伏笔。以上的八个必问是在我们提讯中经常容易被忽略的,因而有必要加以强调。

  4、规范性原则

  规范是质量的前提,若想做好提讯工作,就必须对提讯工作加以全方位的规范。首先,提讯工作的规范配置应当是一检一书,检察员主要负责讯问,书记员主要负责记录,在此基础上双方互为补充。其次,使用规范语言进行提讯是规范提讯的核心,毕竟提讯工作主要是依靠语言来完成,提讯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要为庭审作准备,因而要时刻提醒自己,尽可能的以庭审的标准规范提讯用语,诱导性发问、指示性发问、欺骗性发问等不规范的讯问方式均应主动加以避免。提讯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一般情况下,应在核对完嫌疑人的身份等一般情况后,给予嫌疑人一定的时间进行自主陈述,随后再由讯问人围绕案件事实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讯问。对于其中一些程序性的发问,如告之承办人姓名、告之相关诉讼权利等应在一定的范围内采用相同的规范用语。最后就是提讯笔录应当记录完整不缺项,用词用语力求准确,在交嫌疑人核对前应先由讯问人校阅,讯问人、记录人、嫌疑人的签名捺印应当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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