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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审判速决程序的法理反思与机制重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06 浏览:0
导读:为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及时回复社会正常秩序,各国刑事诉讼共同选择了速决程序。本文在对刑事速决程序进行学理检讨和实践总结的基础上,渗入国外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从而致力于刑事诉讼速决程序理论体系的完善,对重新
为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及时回复社会正常秩序,各国刑事诉讼共同选择了速决程序。本文在对刑事速决程序进行学理检讨和实践总结的基础上,渗入国外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从而致力于刑事诉讼速决程序理论体系的完善,对重新建构我国刑事速决程序提出了完整的设想。

  一、刑事速决程序与程序公正的法哲学思考

  刑事速决程序是快速审理部分刑事案件的相对普通刑事案件程序而言要简单的司法程序。该程序发源的前提是市场经济的效益观念,其存在发展的基础在于诉讼资源的匮乏,其客观合理性基于轻微犯罪与严重犯罪的明显区别,其追求的最终效果是程序正义与程序经济的协调。

  1、事速决程序的价值和合理性。 效益与公正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同样也是法学研究中不可忽视的基础课题,“一个良好的社会必须是有秩序的社会,公正的社会、自由的社会,也必须是高效率的社会。”法律同社会经济生活的密切联系使其无法逃避经济功利规则的支配,以效率作为法律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标准不再是个别专家的倡导,而已深入现代法精神之中,即设计刑事诉讼程序“必须确保司法本文对刑事诉讼公诉案件进行探讨,不含自诉程序的简易程序。同时,本文所说的速决程序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包括美国的诉辩交易、意大利的、我国的简易程序以及普通程序简易审等内容。资源的耗费降到最低程序,同时使最大量的刑事案件尽快的得到处理。” 从本原主义或说理想模式上说,程序的正义性与经济性是一体的,“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地说来就是效益”。可以说,速决程序遵循重效率、兼顾公正的宗旨,确保刑事诉讼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努力协调公正与效率之间关系是其自身特性的必然,程序公正为其最基本的含义,它充分尊重程序参与者的选择,享有获知指控罪名、内容、证据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权,与此同时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兼顾了国家和个人两方面利益,有助于对犯罪的特殊预防落到实处,它使无辜的人可迅速获释,有罪的人可尽早摆脱诉论拖累。“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Delay of justice is injustice),正说明了刑事速决程序在司法公正中的重要性。

  速决程序依循的是及时性原则,该原则要求尽可能迅速地推进刑事诉讼程序,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基于刑事诉讼的两项价值目标,一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国家的刑罚权。二是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速决程序所体现出来的及时性在实现刑罚权使其具有实质意义方面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及时解脱无辜的以及依法不应追究的被告人,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达到适用刑罚的预期效果提供基本的保障。及时认定并惩罚,间隔期短,罪与罚在人脑海中因果联系愈明确、紧密、持久,利于打击侥幸、抗拒心理和改造,在短时间内平衡被害人和周围群众心理,增加安全感,对震摄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 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说他公正是因为: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说他有益:只有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要领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背景中立即猛醒过来。 “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这条原则惊人地进一步密切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重要连接,这种相似性特别有利于人们把犯罪动机同刑罚报应进行对比,当人侵犯法律的观念竭力追逐某一目标时,这种相似性能改变人的心灵,并把它引向相反的目标。”

  速决程序的理论依据在于马克思主义矛盾特殊性的原理,认识简易事物,需要少量的反复,复杂的事物需要多次的反复,更多的主体的参与,因此,轻微的犯罪选择通过速决方式解决,严重犯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解决。建立速决程序是马克思主义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和认识论原理在刑事事诉讼中的运用,是在诉讼公正和效率难以兼得情况下对二者进行协调统一的最佳选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案件应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对待,有利于协调公正和效率的冲突。

  2、速决程序的类型。 各国速决程序大体上可分为四种形式,一是简化诉讼环节。该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基层法院在审理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所依法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单化的程序。英国治安法院的速决审判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作了不组成陪审团、起诉方与被告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不出庭等简化;德国的速决程序可以作出不经过审判程序的裁定、检察官可用口头起诉、允许宣读书面的证人证言等简化。二是罪状认否程序。意大利的快速审判程序即是此种类型,在初步庭审中结束了诉讼,不再进行正式的审判程序。三是刑事处罚令程序,法官根据检察官的请求直接作出处罚命令。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61条规定:“速决程序,依据检察官的请求,对于属其管辖的案件公审前,可以用简易命令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或罚款。在此情形下,可以做出缓刑、没收或其他附加处分。”法国的法官不须事先进行审理,直接根据检察院的起诉签字和公诉书作出刑事裁定。四是辩诉交易程序。在美国盛行检察官与律师在审判开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意大利、英国、西班牙、德国亦有此司法实践。美国在州和联邦两级全部刑事案件中至少有90%没有进入审理阶段,英国和日本分别为97%和94%,此种类型程序中,被告于审前命运已定,法官作用仅仅在于确保刑法确定的诉讼程序得以遵循。总体来看,各国刑事诉讼速决程序虽有不同,但是有一些共同的特点:简化程序环节和步骤,使刑事案件得到迅速、快捷的处理;是否适用速决程序取决于控辩双方的自愿选择;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一些最基本的权利保障;适用标准走向多元化。

  3、对刑事速决程序的评价 .国外的刑事速决程序自适用以来,众说不一。持肯定说者不少,持否定说者也甚众。笔者认为,鉴于速决程序的不同类型,应有不同的态度。总的来说,速决程序标志着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起明显的作用,扎根于个人自由和独立的观念;以保障辩护权为前提;是自主选择的结果;表达了对被告人的合作加以奖励的思想。但是,速决程序中在实际运作中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消极因素,一是针对被告人的权利。刑事速决程序不再以直接、言词原则为基础,可能有损被告人权益, 对此质疑,早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世界刑法学协会第15届代表大会上有了明确的态度,会上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23条规定:“严重犯罪不得实行简易审判,也不得由被告人来决定是否进行简易审判。……建议简易审判只适用于轻微犯罪,目的是加快刑事诉讼的进行和向被告人提供更多的保护。”综观各国所设立的速决程序,均体现出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这一立法旨意。被告人有获知被控内容和有罪证据的权利,此项权利是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如英国速决程序中,被告人一般必须出庭,如果被告人不出庭必须有其辩护人或代理人出庭。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08条B款规定:法官考虑适用处罚程序对被告人处1年以下的自由刑时,要对尚无辩护人的被诉人指定辩护人。在英国,被告人在治安法庭出庭时,必须有律师为其辩护,如因经济问题,则由法院为其提供免费的公派律师。同时,速决程序保障被告人选择该程序的自愿性,体现在“被告人认罪”为适用此程序前提和适用此程序需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二是对受害人。此方面常被有意亦或无意地忽略。作为速决程序之一的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不仅可对控罪,而且可对量刑进行交易。有人主张,这种公开的、合法的协商和求情以消除或取代私下说情或权钱交易,使之成为司法领域反腐败的又一重大措施。但是,辩论交易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很阴暗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缺陷-忽视了被害人的权利、降低了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对正常秩序反动者的不公正让步、给检察官制造了过重指控被告人的诱因、削弱了程序的公正性、增加了量刑上的不平等、造成无辜者被认定有罪的风险等,引起了法律界,特别是社会公众的指责。社会正义难以接受完全由当事人双方通过自行协商和交易的方式选择程序运转方式并处分实体利益的做法,因为这种做法背离了刑事裁判的实体正义的目标。60年代,有的国家就认识到应将其规范化,摆脱隐蔽状态。1975年,美国阿拉斯加州首席检察官发布了一项命令,禁止其手下工作人员作量刑让步来换取有罪答辩。意大利在借鉴时亦作了严格限制,避免其动摇刑事司法制度中占主导地位的观念。笔者认为,在英美法系国家,应当以不妨碍诉讼公正为限,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应以不违背客观真实原则,不放纵犯罪为限。在实践中,这亦是法学界、司法界的努力方向。美国全国咨询委员会曾提议废除辩诉交易,其理由在于:有冤枉无辜的风险,使法院行政复杂化,同时对社会寻求保护的需要构成危险。

  因此,速决程序作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必然选择,其主流是应当肯定的,但应对其实行谨慎态度,把握指导思想,很好地设计其实际运作的方式。

  刑事速决程序的功能呼应了法院工作世纪主题。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法官工作的永恒主题,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双重价值目标,如何协调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课题。速决程序的基本功能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效率功能,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出发,速决程序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刑事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权利保障功能。从权利保护的角度看,速决程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被害人、自诉人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切身利益出发,都有一个基本需求:希望能尽快从讼累中解脱出来及早获得正义。速决程序在保障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基础上,通过简化程序,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在这一点上,速决程序使刑事审判的两大基本价值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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