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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诉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经验、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06 浏览:0
导读:摘 要:本文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求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历史底蕴,总结在现实公诉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分析存在的优势,以及客观、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宽严相济;公诉工作;经验;
摘 要:本文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求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历史底蕴,总结在现实公诉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分析存在的优势,以及客观、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宽严相济;公诉工作;经验;存在问题;解决方法。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宽;二是严;三是宽和严如何结合,就是济。这项政策是从战略高度提出的,不仅指导着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还会强力引导司法活动,使司法理论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司法实践更好地服务社会现实。公诉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在以往的工作中,已经或多或少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与战略高度的要求,与社会现实的吻合还存在亟待解决的矛盾,这些矛盾将是我们司法改革的动力、方向和着力点。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历史回溯
  
  早在西周时期,周公等统治者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法政策。公元前543年,世界上首个成文法的公布者,郑国的执政者子产就提出了\"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主张\"为政必以德\",德在实践中表现为\"宽\",刑在实际中表现为\"猛\",即立法严格,执法严厉。所以子产公开宣称:\"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并且力排众议,公布了刑书。公元前522年,子产在临终时对他的继任者子大叔说:\"我死后,你必然执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若猛\'。\"据《左传》记载,子大叔执政后,不忍心严厉,一味宽厚,郑国因此盗贼横行,到处抢劫,子大叔很后悔不听子产的话。子产的这一思想,被韩非归纳为\"爱多者则法不立\"。唐太宗李世民主张\"慎狱恤刑\"为了避免枉杀事件的发生,规定了\"五复奏\"制度。今天我们提倡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与其一脉相承,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浓郁的民族传统。
  
  二、在公诉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经验
  
  公诉工作能够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中积累经验,其内容也主要体现在\"宽\"、\"严\"、\"济\"三个方面,这是由它的地位决定的。公诉部门不仅对侦查部门、审判部门的处理结果有监督权,更重要的是,它对侦查部门、审判部门的每一项活动都有监督权、监督的程序、方法和力度。如一份侦查员对于证人证言的取证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证言取证的力度、周密度是否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公诉部门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也可以让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对审判部门一个证据的质证、采用情况有即时监督权等等。权利的运行离不开监督,按照监督与权利行使是否同步来分,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从现行刑诉法来看,公诉工作对侦查权、审判权拥有后两种监督权,有的地方创造性地提出并实践提前介入制度,这样又有了事前监督权。
  (一)在\"严\"方面积累的经验
  1、在侦查监督方面
   侦查部门将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将会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式审查。证据有缺陷或者事实不清的,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也可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以达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标准。如果法律适用不正确,公诉部门可以直接更改。2006年1月,侦查部门移送起诉的龙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公诉部门在受理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发现了新的事实:龙某是基于强奸的意图进入被害人的家中,在强奸的过程中,被害人的手灯照到了龙某的面貌,龙某遂起杀机,采取了掏肠、脚跺头的方式杀害被害人(未遂)。如果按照故意杀人一罪起诉,由于嫌疑人未满18周岁,最高量刑15年。最后公诉部门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两罪起诉,龙某被审判机关判处有期徒刑19年。
  有的部门创造性地提出了提前介入侦查制度,就是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由公诉人提前介入案件中,对案件证据、法律适用,提出意见,使侦查人员进一步侦查,移送公诉后,能够更加顺利畅通地提起公诉。证据具有强烈的时间性,有的证据是永久的,有的稍纵即逝,并且不容易恢复。提前介入可以及时发现侦查部门没有调取的必要证据,或者取证不到位的证据,及时复取。提前介入侦查制度的实质,就是将公诉案件的标准提到侦查阶段,达到提高侦查质量的目的。这项制度在目前的法律中尚没有规定,是各地在实践中摸索出的一套做法。另外,在公诉部门受理案件后,可以对侦查部门采取的强制措施重新衡量,以决定是否需要变更;对于遗漏的犯罪事实、嫌疑人,以决定是否需要追诉。2007年,我院公诉部门追诉漏犯11人,追诉漏罪18条。
  2、在审判监督方面
  目前的刑诉法,修正、加强了法官的中立地位,树立了居中裁判的职能。这样,公诉人必须当庭提交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有罪,阐明法理,向旁听人员传播法律知识,把每一件案件的社会效果达到最大化。尤其是我国正处在社会变革、经济转型期,法律有时是被动的,这就决定了人们具有对法律的后知性和行动的盲目性。例如,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有的嫌疑人认为自己存在真实合法的经营活动,让别人为自己开如实的发票,不是犯罪。事实上,如果数额达到标准,已经触犯了我国惩罚最严厉的刑法。公诉人在庭审中,担负着控告被告人有罪,并阐明如何、为什么犯罪,让被告人在明明白白中接受处罚,对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违反程序法的行为当庭监督,对判决结果畸轻、畸重的提请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在刑事案件开庭时,当庭依法控诉被告人有罪,阐明从重情节;其次,通过当庭论证具体案件,向旁听群众传达法律知识和道德准则,并通过旁听群众向社会辐射法律知识,达到惩处一个,警示一片的目的,放大办案效果;第三,对审判机关判决的案件,发现量刑畸轻或畸重,符合抗诉条件的,即时提请抗诉,合法合理地改变判决的结果。
  (二)在\"宽\"方面积累的经验
  由于我国刑法将罪刑法定作为三大原则之一,在公诉工作中,首先防止无罪的变为有罪的,这种情况可能由假象造成。如佘祥林故意杀人案;也可能由诉讼时限形成,也可能确实由该人犯罪,但是证据不足的,在穷尽了所有法律救济后,仍不能认定为有罪。其次确保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刑法规定,得到确实的落实,维护被告人依法应得的法律利益。再次,对未成年人犯罪、强奸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监督合议庭不公开审理。
  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了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三种不起诉方式,使公诉部门在行使不起诉权中程序上更有可操作性。使依法不应、不必受到刑法追究的嫌疑人及时得到结案处理的结果,既体现了国家的宽容,又节约了司法资源,确保打击力度集中到更加严重的刑事案件中。
  (三)在\"济\"方面积累的经验
  \"宽\"与\"严\"不是对立的,可以在一件案件中和谐存在,主要把握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酌定情节等方面,衡量每一项的\"宽\"、\"严\",最后在综合的基础上量刑。如在牛某实施抢劫案件中,因为其行为侵犯了财产权和人身权,三次以上实施抢劫行为,应当偏向\"严\",可是犯罪主体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形迹可疑经盘查,如实供述自己及同伙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济\"在实际办案中,表现为在细化的基础上综合衡量。
  
  三、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仍然存在各种矛盾,这些矛盾既有法律的,也有现实中管理造成的。
  (一)对不起诉权的限制使用
  我国刑诉法设定不起诉权的初衷,是通过对具有法定情节的嫌疑人,不作出追诉处理,达到减少诉讼活动、彰显国家司法的人性化,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节约下来,形成打击合力,集中到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案件中。有的地方在量化考评标准中规定,有一件不起诉案件,在年终量化考评中就扣掉该公诉部门多少分,这样,在客观上虽然没有杜绝不起诉权的使用,可是,为了多得分,争取年终量化考核好名次,有的部门便在事实中杜绝不起诉权的使用。现实中,有了符合不起诉标准的案件就退回侦查部门自行消化。我国刑诉法中规定了只有事实不清、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可以退回。其他原因的退回可能引起侦查部门不必要的误解。有的部门规定可以使用不起诉,但是又超越刑诉法规定了层层汇报制度,无形中增加了诉累,使办案人望而却步,选择相对节约时间起诉或者退回侦查部门。即使在轻伤案件双方当事人调解后,仍然要诉到法院,再由法院开庭,下判决。上级部门这样规定的初衷,是为了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难道因为有交通事故,就不生产汽车、不修公路了吗?这不是因噎废食吗?研究如何正确科学的适用不起诉权,比杜绝适用不起诉权更科学。
  不起诉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放弃不起诉权的使用,放弃的不仅是权利,更是职责。
  (二)刑事司法政策的信任度遭到质疑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建国初期就执行的刑事司法政策,由于执行时单方面要求嫌疑人这样做,执法人员没有执行或者没有严格认真执行,或者因为侦查与审查公诉、审判脱节等原因,这项政策在执行中有所偏离。例如,王某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深夜闯入嫌疑人家中扬言要杀人,被嫌疑人用枪打死,案发后,嫌疑人投案自首,又因举报淄博一号特大抢劫、强奸案件而立功,起诉到法院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本案中不论判决结果是否正确,单就该案中的投案自首、立功,就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在最后的处理结果中没有体现。司法机关这种认定方法、结论,最终会反馈到社会中,自首、立功不一定起到作用,所产生的导向性,我们可以从一种现象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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