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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定。它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
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定。它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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