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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减刑假释须“听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我当年因失手杀人被判了死缓,减刑改革后刑期缩减到17年半,我对生命有了新的认识,感谢政府,为我们这样的人指引一条重生之路。”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的刘某表达自己服刑改造的最大感受。与刘某情况类似

  “我当年因失手杀人被判了死缓,减刑改革后刑期缩减到17年半,我对生命有了新的认识,感谢政府,为我们这样的人指引一条重生之路。”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的刘某表达自己服刑改造的最大感受。

  与刘某情况类似,如今有一批犯人正沐浴减刑假释改革的“春风”,高墙内充满新的希望。沈阳中院自两年前起探索减刑、假释新机制,首创减刑假释听证制度,现在每年4000名左右犯人的减刑假释变得透明起来。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介绍,沈阳市每年涉及到的减刑、假释犯人约有几千人。去年初,沈阳中院出台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具体意见》。意见规定:只要符合条件,适当提高减刑、假释比例;将减刑、假释次数由每年2次提高到4次;对有立功因素,但不够立功要件的,专门设立“嘉奖”档次,一次可兑现减刑一到三个月;对老弱、残疾、患病的服刑人员逐人走访,建立与减刑、假释服刑人员个别谈话制度。

  据了解,去年沈阳中院共对4250名服刑人员进行了减刑,31名服刑人员获得假释,这样大规模减刑、假释罪犯,在辽宁省还是首次,在广大犯人中间产生了积极反响。

  为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公开透明,沈阳中院又制定了《关于减刑、假释听证制度暂行规定》。听证由减刑、假释合议庭审判人员主持,罪犯本人及其亲属、监狱管教干警、检察官和各界代表参加。听证会和开庭审理案件一样规范:询问服刑人员是否申请回避;听取罪犯本人对其所犯罪行的认识,以及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情况的陈述,对监狱上报的减刑意见是否有疑义;监狱执行机关介绍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提供有关证据,并提出减刑、假释的具体意见;检察机关就监狱提出的减刑、假释方案发表监督意见。法院合议庭在听证会后对减刑、假释人员作出刑事裁定。

  不允许有特殊犯人和特殊案件,不能因裁定一个人,影响其他人的改造热情。在走访的几家监狱看到,沈阳中院设立的“意见箱”规规矩矩摆在醒目位置,服刑人员可以充分行使举报权,减刑期也得以张榜公布。一项项新举措充分体现司法的公正,体现以人为本,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魄力。在沈阳造化监狱服刑的杜某因挪用巨额公款被判刑7年,因改造较好,被减刑 1年。他深有感慨地说:“过去,我们不清楚减刑假释的程序,改造的积极性不高,现在政府推出了减刑听证制度,监狱搞狱务公开,给每名犯人打分,我知道每一个程序,大家的优点和缺点如实地反映出来,就看谁表现得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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