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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院成功追诉一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漏罪被告人被数罪并罚16年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近日,内黄县院在审查起诉被告人于某等人盗窃一案时,查微析疑,仔细甄别证据,一举追诉了被告人于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漏罪,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16年,剥
近日,内黄县院在审查起诉被告人于某等人盗窃一案时,查微析疑,仔细甄别证据,一举追诉了被告人于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漏罪,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于某

近日,内黄县院在审查起诉被告人于某等人盗窃一案时,查微析疑,仔细甄别证据,一举追诉了被告人于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漏罪,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于某,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范县白衣阁乡陈楼村农民。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4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范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1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02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2005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

公安机关以被告人于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在审查卷宗中发现,于某在侦查环节曾供述过盗割通信电缆的犯罪事实,但后来却翻供,不予承认。承办人在提讯时,加大讯问力度,对该事实认真核对,发现于某虽然极力否认,但神情慌张,这更加坚定了承办人的信心。随后与公安机关结合,到盗割地点调查,发现当时被盗割的线路、时间均与于某的供述相吻合。获取以上证据后,承办人又马上提讯于某,其承认了伙同他人盗割通讯电缆的犯罪事实。原来,2001年5月26日,被告人于某伙同他人预谋后,来到内黄县田氏乡马庄村至高城村之间,盗割正在使用的200对、100对通信电缆,价值7380元。
我院以被告人于某涉嫌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提起公诉,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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