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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刑事责任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刑事责任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刑事责任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刑事责任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秩序和经济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所应注意的是,并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一切行为,都成立本罪。因严重不负责任而不能履行合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成立本罪;只有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从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但也不是凡是被诈骗的都成立本罪,只有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才可能成立本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7条的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6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大量财物被诈骗、因为被骗造成停产等损失。根据司法实践,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应予追诉。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认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构成犯罪。

2、区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界限。两种犯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后者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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