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一女子为了帮朋友多贷款,自己领取存单后,将存单金额虚填增多,结果触犯刑罚。5月25日,该女子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0年5月,被告人李某为满足朋友的贷款要求,将自己从汤阴县某信用社领取的存单两张,分别虚填为20000元、5000元,交给朋友作抵押,在某信用社分别贷款20000元、5000元。案发后,他的朋友已归还贷款。2009年7月16日,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出具虚假存单进行贷款担保,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