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范围
对引进引办招商引资项目,在区级财政收入中予以奖励。区级财政收入包括:
引进企业交纳的增值税的25%部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按隶属关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等。
二、奖励办法
1、征用土地优惠政策
对需征地的招商引资项目,除征地享受最低地价外,还可按应缴土地出让金(区级部分,下同)数额,给予以下奖励:
(1)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奖励出让金总额的5%;
(2)投资200(含)——500万元的,奖励出让金总额的10%;
(3)投资500(含)——800万元的,奖励出让金总额的20%;
(4)投资800(含)——1000万元的,奖励出让金总额的25%;
(5)投资额更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2、财政扶持政策
引进企业自纳税年度起,给予如下奖励:
(1)区外资金独资或占企业注册资金60%(含)以上的企业,按该企业纳税所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具体范围见第一部分)的30%,连续三年予以奖励;
(2)区外资金占企业注册资金30%——60%的企业,按该企业纳税所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的20%,连续三年予以奖励;
(3)区外资金占企业注册资金30%(含)以下,和区内当年投资新成立的企业,按该企业纳税所形成的区级财政收的15%,连续三年予以奖励。
注①:区外资金指本区外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国外和港澳台资金,在我区投资设立独资或合资、合伙企业的资金。
注②:三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三、项目的确认
引进的资金,工商注册资本在1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方可作为引进项目,并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从事信息开发、生物工程等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企业,经区科委审核确认后,可不受15万注册资本额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