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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及效力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3 浏览:0
导读:导读:本文继承法编辑介绍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及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释义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

  导读:本文继承法编辑介绍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及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的释义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

  1.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一般有限制。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扶养人可以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而且须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同时扶养人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2.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协议行为。3.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互相权利,互负义务。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4.遗赠扶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协议的履行。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看,一方面,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另一方面,遗赠人应当将协议约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

  2.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

  3.对于扶养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遗赠人可以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以上就是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及效力的介绍。需注意的是,遗赠扶养与遗赠两者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应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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