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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见证遗嘱不完善致损失应赔偿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3 浏览:0
导读:由于律师事务所的原因致使父亲生前所立遗嘱未能兑现,因此遭受损失的王先生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律师事务所上诉,维持一审作出律师事务赔偿王先生11万余元经济损失。



由于律师事务所的原因致使父亲生前所立遗嘱未能兑现,因此遭受损失的王先生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律师事务所上诉,维持一审作出律师事务赔偿王先生11万余元经济损失。

2001年,王先生的父亲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代为见证将遗产部分给王先生继承。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内容为:王先生父亲在遗嘱上亲自签字,该签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见证书。2002年12月9日,王先生父亲去世。2003年1月,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父亲遗嘱继承遗产。同年6月30日法院认定,王先生父亲所立遗嘱的形式与继承法律规定的自书、代书遗嘱必备条件不符,不符合遗嘱继承法定形式要件,判决王先生父亲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今年3月,王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因律师事务所的过错,使自己不能按遗嘱继承应得份额,只能按法定继承折给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起诉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因遗嘱无效给自己造成的包括房屋折价,遗嘱见证代理费,继承案件审理代理、诉讼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律师事务所辩称,律师事务所已履行了签字见证义务,不见证代书遗嘱,无过错。至于见证遗嘱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没有提示的义务。王先生父亲的遗嘱无效,是因代书人未签字的原因造成的,而律师事务所并不是遗嘱代书人,故不应该承担代书人的法律责任。不同意王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朝阳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律师事务所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律师事务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王先生父亲所约定的“代为见证”是对签字者身份和签字行为真实性的见证,亦无证据证明已明确告知王先生父亲所提供的见证系签字见证,而非遗嘱见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王先生父亲所立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律师事务所未能全面履行应尽职责,亦未给王先生父亲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对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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