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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和加油站前置纳税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3 浏览:0
导读: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温国税流[2003]184号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管理局: 根据省局今年工作目标考核中关于列入税收专项检查的企业必须事先进行纳税评估或审核评税的规定,结合今年省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温国税流[2003]184号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管理局:
根据省局今年工作目标考核中关于列入税收专项检查的企业必须事先进行纳税评估或审核评税的规定,结合今年省局要求开展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和加油站两个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市局要求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局各管理局的纳税评估部门配合稽查部门在进行专项检查前对纳入上述两项税收专项检查范围的企业进行前置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对象、税款所属时间和税种
  1、肤护发品的纳税评估对象为全市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生产企业及其与其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评估的税款所属时间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税种以消费税为主,兼顾增值税。
  2、加油站的纳税评估对象为全市加油站,评估的税款所属时间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评估的税种为增值税。
  3、属于上述评估对象的企业如果此前已接受各地评估部门对其2002年1月至12月的涉税行进行了评估的,各地评估部门此次可以不必再对这些企业进行前置评估。

  二、评估的内容
  (一)、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评估内容:
  1、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生产企业是否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是否存在错用税率的问题。
  2、是否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问题。
  3、销售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4、自产自用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5、是否设立与之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销售公司与纳税人之间如何结算所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价款。是否存在纳税人利用与之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规避消费税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是如何做税务处理的。
  6、截止2002年底,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生产企业累计欠交消费税金额。
  7、其他存在的税收问题。
  (二)、加油站评估内容
  1、是否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是否按规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是否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
  4、是否按规定报送税控装置纪录的数据
  5、有无擅自改动税控装置进行偷税的问题
  6、是否按规定设置账簿,进销存账户是否如实反映经营情况,有无帐外经营的情况,是否如实申报销售收入。
  7、抵扣成品油进项税金,有无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金的情况。
  8、油站收购业务中,单位和个人因出售加油站涉及增值税的缴纳情况。

  三、评估的时间安排
  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和加油站的前置评估工作要求从5月7日开始,5月底完成。

  四、评估的方法
  此次前置评估涉及面比较广,时间紧,考虑到机构改革尚未到位,评估人员不足,市局建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以企业自查为主,企业自查表由各地的评估部门根据上述评估内容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设计,评估部门结合企业自查表所反映的情况和企业的自查态度,有重点的进行评估。

  五、评估的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的前置评估工作,统筹安排,严密组织,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评估办法,提高评估效率,按时完成此项工作。
  (二)、针对目前省局的评估软件尚不具备消费税的评估功能,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消费税的前置评估可以手工的方式代替软件进行评估,加油站行业的前置评估必须运用软件进行评估(小规模的加油站除外,因为省局软件不支持小规模企业评估)。
  (三)、软件的操作步骤为:1、各地自行建立评估项目。2、在建立加油站评估项目时只选用加油站评估品目。3、在企业税务登记接转的模块种,对所有加油站企业的评估品目选上“加油站”。4、加油站的评估对象名单在“其他评估对象”中产生。5、接下来按照纳税评估的规定程序执行。
  (四)、对企业进行重点评估时,必须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评估程序和审批程序对企业进行评估,各环节的资料至少要一式两份,一份移送稽查,一份各单位存档。
  (五)、评估结束后,各单位必须在5月底向市局上报统计报表,各(县)市国税局直接向本地的稽查部门移送评估资料,市局各管理局直接向市稽查局移送评估资料。
  (六)、各地在检查过程中可参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加油站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浙国税流[2002]48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消费税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浙国税稽[2003]6号)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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