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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可以要求哪些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3 浏览:0
导读: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家的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而人身伤害,轻则皮肉受苦,重则残疾终身甚至死亡,消费者可以要求提供不合格产品或劣质经营者予以赔偿。其根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19条,《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家的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而人身伤害,轻则皮肉受苦,重则残疾终身甚至死亡,消费者可以要求提供不合格产品或劣质经营者予以赔偿。其根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19条,《产品质量法》第3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消费者可以请求的具体赔偿范围是:

  1、一般伤害赔偿:①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后为恢复健康接受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营养费、住院费等。②护理费,即受害人在医院遵医嘱由专人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所发生的费用。③误工费,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参加劳动而损失的收入,如职工工资、奖金和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的劳动收入。没有工资收的个体工商户、农工的误工收入应以他们未受伤害的平均收入或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准。误工的工日应以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

  2、致人残疾的,除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外,还应赔偿:①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残疾后可能减少收入情况确定费用的标准。②残疾人生活自助用具费,如假肢、轮椅等。③生前抚养人、赡养人的生活费。④残疾赔偿金。

  3、致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下列费用:①丧葬费,以当地一般丧葬所花支用的标准确定。②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未从事有酬工作的(外)祖父母、父母,不满16岁的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其父母死亡或不具有劳动能力或未从事有酬工作的,未满16岁的孙子女,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满16岁的弟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生活费,一般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为准,并且只是死者生前应负担部分。③死亡赔偿金。④抚恤金,指有工作的受害人死亡之后,由所在单位给其直系亲属的费用。

  此外,消费者遭到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伤害程度适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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