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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开网店 商标侵权被罚巨款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3 浏览:0
导读:10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周某立即停止侵害郭某持有的第1293407号“以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赔偿郭某经济损失47003元。家住新余的小伙子周某本想大学毕业后凭借开网店赚取人生第一桶金

  10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周某立即停止侵害郭某持有的第1293407号“以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赔偿郭某经济损失47003元。家住新余的小伙子周某本想大学毕业后凭借开网店赚取人生第一桶金,如今却因商标侵权受挫。

  开网店被控商标侵权

  2011年,大学刚毕业的周某萌生开淘宝网店创业的念头,囿于《淘宝规则》中“一个淘宝网会员仅能拥有一个可出售商品的账户”等规定,当年10月1 日,周某用本人及其父母和表妹的身份证注册获得淘宝账户,并进行了实名认证,开起了网店。其中周某在淘宝网获“时尚潮流前线8090”网名开设店铺,以卖家身份发布商品交易信息,所售商品中有“以纯”版型的多款服装。

  2014年1月底,周某本人和其父母及表妹分别收到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诉讼文书,一位叫郭某的商标注册人对他们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

  郭某起诉称,广州市白云区矿泉晓业服装行是第1293407号“以纯”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7月14日至 2009年7月13日止。2006年6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矿泉晓业服装行将该商标转让给郭某,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19年7月13日止。“以纯”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郭某以周某的销售行为对其商标、商誉造成很大伤害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周某立即停止在淘宝网上未经授权销售“以纯”商标服装的侵权行为,赔偿郭某经济损失50万元。在起诉周某的同日,郭某还以相同理由和诉讼请求起诉周某父母和周某表妹,4人被起诉的赔偿金高达200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侵权

  新余中院审理此案认为,郭某的第1293407号“以纯”注册商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周某在其经营的网店中挂售“以纯”版型款式服装,属于将“以纯”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行为,且没有说明挂售“以纯”版型服装的合法来源,应认定不是“以纯”服装正品。周某的行为未经过郭某许可,侵犯了郭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为查明周某的侵权获利,责令周某打开该网店的后台销售记录等以供法庭审核,周某以会泄露其隐私为由拒绝,故对周某有关陈述不予采信。

  新余中院于2014年5月判决周某立即停止侵害郭某持有的“以纯”商标专用权行为,赔偿郭某经济损失27003元。

  同时,新余中院判决周某父母和表妹三人分别立即停止侵害郭某持有的“以纯”商标专用权行为,分别赔偿郭某经济损失28003元、26041元、30003元。

  终审判决加重被告赔偿责任

  郭某不服新余中院对周某的判决,认为赔偿数额过低,于2014年5月21日提起上诉。10月8日,江西省高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周某在其淘宝网店页面服装图片下方标注了含“以纯”文字,说明意在宣传、销售其服装,属于在同类商品上使用郭某的注册商标,构成对郭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停止相应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法院责令周某提供其网店经营具体数据,周某拒绝提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加重了周某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金额由 27003元增至47003元。至此,周某及其亲属判赔总金额达131050元。

  省高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为此提醒广大市民,假如出借身份证供他人开网店发生侵权行为,实名注册的用户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电子商务详细交易记录均可悉数还原,胆敢利用电子商务违法侵权者,很容易被“捉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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