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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三毛”和“美的”商标侵权案——兼评商标权与其载体的著作权冲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3 浏览:0
导读:这是两个起因相似结果完全相反的典型案例。“三毛”是张乐平先生创作的著名人物形象,江苏三毛集团未经张乐平先生同意,便以相似的图形注册商标,被法院认定侵权,即商标权侵犯了在先的著作权。“美的”商标案起因一样

这是两个起因相似结果完全相反的典型案例。“三毛”是张乐平先生创作的著名人物形象,江苏三毛集团未经张乐平先生同意,便以相似的图形注册商标,被法院认定侵权,即商标权侵犯了在先的著作权。“美的”商标案起因一样,但法院却认定在先的著作权已转让,“美的”没有侵权。

这两个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和历史意义,前者掀起了商标权和商标载体的著作权冲突的浪潮,后者,以实用主义的立场,维护了已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但不沦哪一个案件的解决,都没有回答一个根本问题:商标的载体(即商标的表现形式文字或图案)的著作权与商标本身到底是什么关系?商标载体的著作权是否能和商标权相分离?著作权进入公开领域后能否被注册商标?商标被注销后设计者能否主张著作权?

首先,我认为任何一个征集或委托设计的商标,他都有一个文字或图形的载体,每一个商标的持有者、征集者或设计者,都不会否认这一点,任何一个设计者不可能创造一个没有载体的商标,因此我认为,在著作权实施前,除非有特别说明和限制,商标征集者征集到的商标,其商标权是吸收了著作权的,因为征集商标的载体没有先于商标而诞生或存在商业使用价值,即如“美的”商标,其征集取得的商标权吸收了创作者的著作权,著作者不应再主张著作权。

在著作权法实施后,由于商标法立法时的不足,没有对征集或委托设计的商标的著作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任何一个商家征集商标、厂徽、吉祥物等,均应声明著作权归征集者,否则后患无穷。

其次,将他人已广为接受的人物形象或者其他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是否侵权?如“三毛”商标一案。我认为应当是构成侵权的。每当人们谈到“三毛”,便会想起张’乐平创作的三毛;提及“阿Q”便会想到鲁迅;其著作权已在人们心目中留下深刻的印象,用这种现成的已具有商业价值的作品来作商标,与前述征集商标而产生的作品就不一样,这种现成的已具有商业价值的作品的著作权已独立于商标在先存在,除非事先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否则这时商标权无法吸收著作权。

综上所述,我认为“三毛”商标侵权是因为著作权已先于商标权存在和已投入使用产生商业价值,而“美的”商标则不同,其著作权是依附于商标权而产生和存在的,不具有独立在先存在的事实和已投入使用产生商业价值。我认为两个案件的判决都正确,但都未回答商标载体的著作权是否已独立于商标权而存在的事实,不能不说是个遗憾,也有待于修改商标法时修正。

顺便谈一谈著作权进入公开使用领域后能否注册为商标?假设现在张乐平先生“三毛”的著作权期限已过,是否可被第三人注册为商标?我认为应当是可以的,但著作权人如果意识到其作品的商业价值,恐怕也不会让他人抢先一步。

商标被注销后,设计者能否主张著作权?我认为还是要看著作权是先于商标产生还是与商标同时产生,如果是与征集的商标同时产生的话,我认为著作权人不能主张被注册的商标载体的著作权,因为其著作权已归商标的原所有人(即征集者)。

编辑日期:1999-4

作者:范粤龙

作者单位: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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