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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民事责任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6 浏览:0
导读:合伙有两种含义:其一指合伙伙合同;其二指因合伙协议而形成合伙企业。合伙之所以有两种含义,是由于世界各国对于合伙采取两种立法体例:行为立法和主体立法。在合同法中,合伙意义就是合伙协议,而在商法和企业法中,

  合伙有两种含义:其一指合伙伙合同;其二指因合伙协议而形成合伙企业。合伙之所以有两种含义,是由于世界各国对于合伙采取两种立法体例:行为立法和主体立法。在合同法中,合伙意义就是合伙协议,而在商法和企业法中,合伙则不仅意味着合伙协议更意味着合伙企业。本文所称合伙仅指合伙企业。参加合伙当事人称为合伙人。我国《民法通则》,依合伙人是自然人(公民)还是法人将合伙分为两种:一种是个人合伙;一种是法人合伙也称合伙联营。据此,我们分析合伙民事责任区分为个人合伙民事责任和法人合伙民事责任。前者适用《合伙企业法》,后者适用《民法通则》及其他联营规范。

  一、个人合伙民事责任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营利性组织。

  个人合伙民事责任指个人合伙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法律后果。它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内民事责任,一是对外民事责任。

  (一)个人合伙对内民事责任

  个人合伙对内民事责任即由合伙事务而产生各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及合伙企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或职工与合伙企业之间民事责任。

  1、出资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合伙人没有如期如数按约定出资方式缴付自己出资,即违反出资协议,就应当依法向其他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若给其造成损失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赔偿责任。按《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如果不具有事务执行权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执行合伙事务中损害合伙企业利益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收益均为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该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如果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将该利益或财产退还合伙企业;若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擅自处理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合伙事务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三)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有关事项。”如果合伙人违反该条规定,擅自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入伙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如果新入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且没有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其入伙无效。按该法第45条规定,入伙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入伙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擅自退伙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义务。”该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合伙人违反规定,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

  9、拒绝承担合伙人内部求偿权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如果合伙人代替其他合伙人清偿了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债务,其他合伙人有义务向该合伙人清偿,其他合伙人拒绝清偿,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若给该合伙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被聘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5条规定:“被聘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如果被聘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超过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民事责任。

  11、合伙企业招用职工民事责任。如果合伙企业招用职工利用职务上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应依法承担返还或赔偿民事责任。

  12、清算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将该收入或侵占财产返还给合伙企业,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解散后清偿顺序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前分配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个人合伙对外民事责任

  个人合伙对外民事责任指全体合伙人就合伙债务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合伙企业对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第40条、第32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分担比例,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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