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6 浏览:0
导读:企业破产法对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性规定有:(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

  企业破产法对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性规定有: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5)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7)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为您推荐与破产重整期间相关文章知识或专题,如破产重整申请、破产重整原因、破产重整计划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