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团是由众多具体财产构成的财产的集合体,这个集合体有其独立的、特殊的价值,往往高于各个财产单独价值的总和。因而,以财团为标的,往往比单独于各个财产上分别设定抵押的效益更好,这也是财团抵押的优势所在。
担保法第34条第2款在规定抵押物的范围时,规定多项财产可以一并抵押。这可以认为在我国担保法上没有排除设定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是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抵押权。它的标的不是某一个物,也不同于共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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