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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清算人的四种方式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3 浏览:0
导读:清算人在性质上一般是自然人,公司清算人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  清算人主要有四种产生方式:  一是由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普通清算的清算人首先由公司董事担任,因为董事熟悉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董事担任清

  清算人在性质上一般是自然人,公司清算人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

  清算人主要有四种产生方式:

  一是由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普通清算的清算人首先由公司董事担任,因为董事熟悉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董事担任清算人有利于清算的顺利进行。

  二是由公司章程指定。

  三是由股东选任。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四是由法院或行政机关选派。在特殊情况下,如清算人不能尽职或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选派或行政机关指派清算人。我国《公司法》第19l条规定,公司自愿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因破产而解散的,由法院依法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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