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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概述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4 浏览:0
导读:摘要: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

  摘要: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目录】

  一、概念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四、潜规则

  【正文】

  一、概念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二、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酒后交通肇事量刑标准

  目前,酒后驾车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一旦出了事故就后悔莫及了。

  法律对于此类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在定罪量刑上究竟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重伤一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三万元至六万元之间的。(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二人以上死亡;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六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符合上述(一)或(二)的规定,按照(一)或(二)的规定从重处罚: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酒后驾车的;驾驶无牌照车辆的;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交通肇事的逃逸认定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四、潜规则

  时下,学开车、买小车已成为社会上的一股潮流,许多家庭把拥有一台私家车作为一种时尚。然而,在众多的车手中,广为流传着交通肇事如何善后的二大潜规则,少数司机还把潜规则奉为自己的座右铭。实际上,这二大潜规则是司机认识上的一个误区,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

  1、投案不如逃跑

  “投案不如逃跑”就是司机开车撞了人以后,如果没有人看见或趁夜黑风高,赶紧溜之大吉。事后,交通警察找不到肇事者,事情也就不了了之,自己不需要出一分钱,更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2、撞伤不如撞死

  撞伤不如撞死就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致死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死亡,或肇事后,主动采取“积极”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这样,就可以一次性的在法律上了断,经济赔付也比高伤残赔的少。

  应对措施

  措施一:提高交通事故死亡成本。交通肇事成本的多少是决定肇事者是否逃逸或造成故意杀人的一个重要因素。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受伤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一方往往会在心里进行一番成本比较,看怎样才合算,怎样才能赔付最少。从我国的现行法律来看,在高伤残的情况下,撞伤比撞死给予的赔付更高,也就有了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因此,提高交通事故死亡成本势在必行,也只有提高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和死者近亲属精神抚慰金的标准,让撞死人比撞伤人赔付更多的钱,撞伤不如撞死的现象才可能得到有效控制。

  措施二: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一些司机之所以产生“撞人不如不撞”“撞伤不如撞死”的念头,往往是对伤残者的赔偿费无力承担。因此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很有必要,一方面,它可以保证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另一方面,它又可以减轻肇事司机的心理负担,打消他们的一些不良想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已在这方面已作出了有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兑现。因此,我们在制定制度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抓落实,不要让好的制度变成空的制度。

  措施三:严格执法。“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的司机们总是怀着侥幸心理,“我撞人的时候没有一个人看见,交通警察一定找我不到”、“我把人撞死了还赔得少些,干脆撞死了算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存在侥幸心理的肇事司机往往会付出自由甚至生命的代价。执法部门对这种现象更要严厉打击,严格执法,不能以罚代刑,以钱代法,交通肇事在法律上犯到哪儿就应该办到哪儿,真正做到“王子与庶民同罪”、“钱多与钱少同罪”。

  措施四:加强对第三责任险的宏观管理。保险公司的第三责任险一般可以保10万,多加几百元,你可以保到20万,再往上就要保险公司特批。也就是说,你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最多可以赔10-20万,这还是在全赔的情况下,以保险业现有的强势地位,全赔的几乎是凤毛麟角。有数据显示,我国保险公司的营业额中,车险这些年来一直占营业额和利润的至少60%,堪称暴利。因此,国家要对保险业的暴利进行宏观调剂,让保险公司把责任多担一些,让肇事司机把心放宽一些。

  措施五:加强“四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归根结底,“撞人不如不撞”、“撞伤不如撞死”现象的发生,还是国民素质低下的一种表现。根据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要培育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尚,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在全民中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全民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引导广大人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归根到底,从根本上杜绝交通肇事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作为法律人,知法懂法还必须要守法,让自己每一刻遵守交规,经常提醒身边的人交规的重要性,这样,多少潜规则都没法来再现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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