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下发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关数据的通知
闽交警网传[2011]138号
各交警支队: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11年福建统计摘要》及相关数据,现将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关数据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78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7426.86元/年(死亡、残疾赔偿金);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750元/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498.33元/年(被抚养人生活费);
三、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32340元(丧葬费16170元);
四、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见附件。
附件: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22923元/年
采矿业 29399元/年
制造业 26383元/年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1335元/年
建筑业 30344元/年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41046元/年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2552元/年
批发和零售业 33155元/年
住宿和餐饮业 22175元/年
金融业 84307元/年
房地产业 36990元/年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595元/年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42553元/年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8073元/年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4346元/年
教育 41333元/年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2629元/年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6812元/年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43077元/年
知识延伸: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1、条文内容
第17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条文主旨
本条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一款规定的是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第二款规定的是造成残疾的赔偿范围,第三款规定的是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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