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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矽肺”病人身损害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4-01 浏览:0
导读:曾轰动三秦大地的72起山阳县、洛南县农民工“矽肺”病人身损害案件,在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全部审结,并逐步执行。 2002年10月,山阳县石佛寺乡麻庄村李某在洛南县陈耳金矿打工患“矽肺”病死亡,李某的妻子清某将陕西
曾轰动三秦大地的72起山阳县、洛南县农民工“矽肺”病人身损害案件,在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全部审结,并逐步执行。 2002年10月,山阳县石佛寺乡麻庄村李某在洛南县陈耳金矿打工患“矽肺”病死亡,李某的妻子清某将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思哲等12名第三人(包

曾轰动三秦大地的72起山阳县、洛南县农民工“矽肺”病人身损害案件,在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全部审结,并逐步执行。
2002年10月,山阳县石佛寺乡麻庄村李某在洛南县陈耳金矿打工患“矽肺”病死亡,李某的妻子清某将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思哲等12名第三人(包工头)诉至洛南县法院。随后,又有多起案件相继起诉。到2005年4月底,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72件,涉及原告130人,“矽肺”病受害人70人,诉讼标的额为408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先后有24人死亡,其余多数人失去了劳动能力。

  在持续3年的诉讼中,洛南法院为了能够及时审结农民工人身损害案件,抽调业务素质较高的法官专门组成合议庭,及时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法院审理查明,陈耳金矿成立于1987年,1999年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陈耳金矿为分支机构。陈耳金矿将矿山坑道发包给第三人后,没有尽到劳动安全保护监督职责,致使第三人违反国家防尘工作的有关规定,坑口大眼没有进行加水处理实施“湿式凿岩法”,造成严重粉尘污染,导致农民工患上了“矽肺”病,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及第三人违章作业造成农民工人身损害,应负主要责任,各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40%;加之原告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其的损害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亦应承担20%的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及第三人向130名原告赔偿481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无上诉。

  判决生效后,该院即成立了专门执行小组,院长亲自带队,先后几十次深入鑫元公司做工作,督促执行,并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积极协调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目前,已执行的222万元已交到了农民工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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