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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央视主持人照片 被告侵犯肖像权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4-01 浏览:0
导读:冒用央视主持人照片 被告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2日讯 央

  冒用央视主持人照片 被告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2日讯 央视主持人朱轶、陈蓓,发现某书店内销售的一系列美食类书籍封面、封底处均使用了未经其许可同意的照片,认为出版单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将书籍销售商、图书出版公司一并诉至法院,此案现已由北京西城法院执结。

  涉案的两位原告主持人曾主持过多个著名节目,在餐饮、美食领域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号召力。近日发现由北京某出版集团公司出版的名为《营养家常菜》、《不生病的实用家庭食谱》、《好吃易做家常小炒》、《清爽家常素菜》4本图书中,都未经过授权使用了自己的照片,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诉争图书的发行和销售,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北京西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北京某出版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两位主持人的肖像权,对原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过高,应参照图书发行情况依法予以酌定。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北京某出版集团公司、销售书店停止对《营养家常菜》、《不生病的实用家庭食谱》、《好吃易做家常小炒》、《清爽家常素菜》图书的发行及销售。并由被告北京某出版公司向2位原告书面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分别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

  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向两位原告邮寄了道歉信件。(舒锐)

  相关知识: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的原则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 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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