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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9-22 浏览:0
导读: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5]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在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农民进城就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5]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在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比较好的维护。但从总体上看,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民进城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建设滞后,城市公共职业介绍网络和劳动力市场不能满足农民进城就业的需要,职业培训服务的规模和资金投入不足,不少农民工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工资发放等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一些不法分子以职业介绍为名坑骗农民工钱财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等。为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抓紧清理、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各种不合理限制,实行“二证一书”(身份证、暂住证、劳动合同书)管理。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凭身份证介绍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身份证吸纳安排就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书,实行就业登记备案,建立个人劳动档案;用人单位到户籍管理机构为农民工办理暂住证,接受户籍管理机构和社区的管理。有关部门要取消对农民工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用工。有关行业和工种的职业资格准入条件,对进城农民要与城市居民一视同仁。

  二、放宽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条件。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凡在城市建成区和城镇连续从业两年以上、有固定居住场所(包括产权房、租住房和单位集体宿舍)、本人有迁移落户要求的,准予落户登记为城市居民户口。威海市以外户籍人员来本市从业的,凡有产权房的,或有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专学历的,或有劳动保障部门鉴定颁发的初级以上职业(技术)资格证书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准予迁入落户。

  三、积极改善农民工的工作、生活和居住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各类园区、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和爱护广大农民工,积极改善其工作、生活和居住环境。支持和鼓励企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建设农民工单身公寓。有条件的城中村,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可适当建设农民工单身公寓,实行廉价租用,但不得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有关部门和各用工企业要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农民工参与的科技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农民工的业务生活,满足其精神文化需求。城市所有向市民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都应向进城农民工开放。

  四、做好进城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工作,保证其按时接受义务教育。合理规划和扩建教育设施,挖掘教育资源潜力,切实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建立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机制,取消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费。严格收费管理,确保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五、开设面向农民工的专门就业服务窗口,提高进城务工农民的组织程度。在威海长途汽车站周围设立农民进城就业服务中心,为进城务工的农民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各劳动力市场要设置专门服务窗口,长年为农民工求职就业提供服务,并视需求及时开办集中的劳务洽谈活动。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输出地与输入地用人单位的信息对接机制,及时发布供求信息,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统筹乡镇劳动保障、农经管理、乡镇企业管理等单位的力量,形成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合力。积极建立劳务基地,搞好劳务协作,扶持发展劳务派遣组织。通过政府引导、中介服务组织运作,大力推行订单培训、定向输出输入,做好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信息、培训劳务人员、组织劳务输出输入、协调劳务管理、提供劳务服务和法律咨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管理和维护权益的“一条龙”服务。加快建立社区性的农民工工会,提高农民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水平。

  六、切实抓好农民进城就业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我市有转移就业意向农民的培训工作,由农业部门为主负责,劳动保障等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已转移到企业就业和进入城镇的农民工,以及有组织输入的农民工,由劳动保障部门为主负责,抓好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办的职业技能培训。认真贯彻落实《2003年-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准备进城务工农民的培训,财政部门要落实好“阳光工程”专项培训经费。对农民工的培训经费,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92号文件规定,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凡经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初次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市户籍农民工,由同级财政按每人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

  七、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险工作,逐步扩大覆盖面。凡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范围。凡生产经营正常、能正常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市政府威政发(2003)41号文件要求,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保的农民工,可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低标准纳入。参加全部社会保险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对在本单位就业一年以内的外地农民工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可根据本人意愿灵活掌握,但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和大病住院统筹医疗保险。今年内要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把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发生工伤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建筑施工企业还要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八、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引导、教育企业经营者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注重效率与维护公平的关系,抓好企业内部管理,随着企业的发展不断提高职工工资水平,让职工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要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制度,建立有效的奖励机制。要坚决杜绝拖欠工资现象,以前的拖欠要限期清理;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严格遵守《劳动法》,实行8小时工作制,保障农民工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要按法定工作时间和正常工作量确定基本工资定额标准。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要实行综合工时制的,要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九、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维护农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察执法,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严厉查处随意不签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延长工时、克扣拖欠工资及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办案。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请仲裁的案件,应视情况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仲裁队伍建设,保证正常办案经费。支持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对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满足全市劳动力需求,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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