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私了”实则逃跑 “私了”往往不了了之
广州省一位长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的交警说:按照有些地方交通法规的规定,当双方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可以双方协商解决,但也须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万万不可“私了”。他在实际交通事故处理中便遇到不少“私了”不了的事。
他遇到过这么一件事:陈某骑摩托车时,被一辆货车撞成重伤。闻讯赶来的陈某家属急忙把他送到医院抢救。这时肇事者提出不要报警,表示愿意多赔些钱,并立即拿出1000元钱。然后,他谎称钱不够要到银行取款,谁知,这名无良司机却驾车逃之夭夭。久等未归的陈某家属此时方知上当。这次事故,陈某前后共花去医疗费近一万元,只得了区区1000元,吃了一个“哑巴”亏。
他告诉记者另一件事:林某驾驶的摩托车与汽车相撞,林膝盖粉碎性骨折,所骑摩托车被损坏。肇事后,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张某愿意赔偿林某医疗费及摩托车损失等计8000元,并当即给付了1000元,剩下7000元答应年底付清。但是到了年底,张反悔,拒绝给付。林无奈诉之法院。等到开庭审理时,林某未能提供有关证据,法院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要了芝麻丢了西瓜 不懂法律如何“私了”
这位交警认为,其实,在过去某些轻微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司机赚麻烦提出“私了”时,由于有些受害者不懂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常识,致使索赔数额与实际应得的数额相差悬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明确规定,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残废补助费、财产损失、残废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但实际上有相当多的受害当事人没有对后两项费用提出索赔要求。有的虽然提了,但因不懂标准,也与实际应得相差甚远。
另一位学者则说:“私了”又不了的事一定会发生。事后,当事人如发现赔偿不足,再找到公安机关报案。由于现场可能已不复存在,往往证据不足,在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交警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推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这种推定的准确性与实际会有差距,“私了”不可行。
关注焦点:“私了”不了怎么办?
轻微交通事故“私了”是否可行之所以引起正反两方面不同的意见,其实更关键的地方在于,如果交通事故“私了”不了,当事人怎么办?
据了解,广州市将要出台的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办法中规定,可“私了”的交通事故主要是那些情节简单、现场事实清楚、仅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按照初步设想,当发生两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当事人在共同标明车辆位置(有条件的可拍摄事故现场)后,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报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撤除现场的,由交警强行处置,对妨碍执行公务,依法从重追究责任。鉴于“私了”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本省一位长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的交警建议大家,广州市民如遇一般交通事故需“私了”时,一定要记住肇事车的车号、做好标记,然后移开车辆再报警,只有在交警到场见证下“私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那些轻微交通事故,能自己解决再自行解决。
一位在保险公司工作的读者则建议:广州要实施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办法,一些相关的措施必须跟上。例如,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只承认交警大队的事故调解书,而不承认事故双方自行订立的“和解书”,这也导致了许多事故双方在交警未到现场前不肯协商。因此,有必要制订合法的调解书。
如何“私了”:请看北京经验
目前广州这一办法正在酝酿之中,一些具体细则还在草拟之中。不过,我们可以从最早实施这一办法的北京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办法中找到某些参考答案。
●实行交通事故“私了”,当事人应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在现场就事故事实及责任达成一致,应及时就基本事实及责任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字,有条件的可以用相机拍照,以防交警到来前任何一方出现异议,及时留存证据;对于当事人在事故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对事故损害的事实及证据及时收取,以便在法院诉讼时提交证据。
●“私了”不了怎么办?
答:双方当事人不能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或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可持交警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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