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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周日上班出车祸 法院认定算工伤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10-23 浏览:0
导读:2013年4月7日,在溧水某公司上班的徐某骑着电动车去单位,不想在路上出了交通事故被送进医院。当时,她的家人还给公司领导打了电话,领导也去医院看望了徐某。由于刚上班不久,事发时徐某并未跟单位签合同,单位也没有

  2013年4月7日,在溧水某公司上班的徐某骑着电动车去单位,不想在路上出了交通事故被送进医院。当时,她的家人还给公司领导打了电话,领导也去医院看望了徐某。由于刚上班不久,事发时徐某并未跟单位签合同,单位也没有为她购买相应保险,徐某只能自掏腰包付医疗费。

  康复后,徐某认为自己是上班路上遭遇车祸,公司应该按工伤给她补偿,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公司却不这么想,他们表示,当天是个周日,而且公司并无记录徐某那天该去上班,不能算作工伤。徐某为此提起劳动仲裁,人社部门认可了徐某的工伤认定,单位又起诉到法院,希望能够撤销这份认定。

  溧水法院审理这起案件查明,当天虽然是周日,但是当年的清明节,正好是4月4日至6日,4月7日调休正常上班,同时单位还发出一份通知,4月7日不上班的人,要扣当月的全勤奖。因此,当天虽然是周日,却是该单位的正常工作日。

  另外,法院还查明,事发时间符合她上班的时间,而她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也是上班必经之路。最终法院认定,徐某发生的这起事故,确实是工伤,人社局认定合理。为此,公司要承担徐某治疗期间的医药费、伙食补助等费用。

  主审法官介绍,工伤认定一般有三个要件,即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在本案中,徐某虽然在上班途中受伤,但根据2014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也应被认定为工伤。同时,如果员工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送孩子等路上遇交通事故,同样也可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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