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道路财产受损肇事双方连带担责
两车相撞造成公路路产损失,车主被公路局告上法庭。12月29日,肇事双方分别被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损失5986元和2565元,二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2005年10月19日,韩某驾驶的货车沿省道342线由西向东行至平邑县魏庄乡庄木头村路段时,与停车上客的张金法驾驶的客车相撞,致使事故发生处的杨树被损坏一棵、浆砌排水沟、路基边坡、涵管以及浆砌防护工程遭到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时,由于相撞车辆车玻璃部分损坏,造成了事故发生处的路面玻璃污染。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因未保证安全行驶应负主要责任,张金法因不按规定停车负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和张金法分别是赵某和张某所雇佣的司机,故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赵某和张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