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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给无驾驶证的人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10-23 浏览:0
导读:出借车辆给无驾驶证的人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童某与汤某是邻居,两人非常要好。童某将自己的车借予没有机动车驾驶执照的汤某,后者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汤某承担此次交通

   出借车辆给无驾驶证的人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童某与汤某是邻居,两人非常要好。童某将自己的车借予没有机动车驾驶执照的汤某,后者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汤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机动车的所有人童某与驾驶人汤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如果构成共同侵权,两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如果不构成共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机动车驾驶员汤某承担,在汤某暂时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机动车的所有人童某垫付。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须具备四个法律特征,一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二是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错,即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三是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四是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共同故意是指数个加害人共同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共同过失是指数个加害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与他人的行为结合造成某种损害而没有预见,导致损害发生的;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机动车所有人童某对自己的机动车疏于管理,明知汤某不具有机动车的驾驶资格,驾驶技术不过关,驾车上道行驶可能会有危险,即预见到自己出借车辆的行为与汤某驾车上道行驶的行为的结合会导致某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其轻信可以避免,仍然将机动车借予汤某。汤某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仍然违法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主观过错也属于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损害但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可见,童某与汤某二人是具有共同的过失的,并造成了撞伤自行车骑行人王某的同一损害结果,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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