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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房拆迁,租赁户合同到期未续签,成功索赔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4-16 浏览:0
导读:725 案情简介路女士自2009年开始租赁区某国有单位的房屋,作为经营饭店使用,合同期限为一年,2010年合同到期后续签,2011年合同到期后,虽然一直使用该房屋到2014年,但未续签合同。国有单位一直不愿续签的原因是该
725 案情简介路女士自2009年开始租赁区某国有单位的房屋,作为经营饭店使用,合同期限为一年,2010年合同到期后续签,2011年合同到期后,虽然一直使用该房屋到2014年,但未续签合同。国有单位一直不愿续签的原因是该房屋在2009年就列入了计划,为了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占据有利地位。2013年年底,该国有单位与拆迁公司达成,但拒绝向路女士支付拆迁补偿款。协商无果后,国有单位以纠纷为由将路女士起诉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路女士搬离该房屋并支付租赁费用。路女士接到法院传票后,委托吴律师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吴律师详细研究此案,发现虽然未续签,但该国有单位未对路女士继续使用该房屋提出过任何异议,并且一直进行着房屋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收取卫生费、税费、电费,要求路女士就防火、防煤气中毒做出承诺等。因此,路女士与该国有单位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在过程中,租赁房屋遇拆迁,应就租赁户的损失进行拆迁补偿。因此,在吴律师的建议下,路女士提起反诉,要求该国有单位进行拆迁补偿。反诉立案后,吴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到拆迁公司调取了该国有单位签订的《非住宅房屋项目拆迁补偿协议》及取得拆迁补偿的证据。庭审过程中,该国有单位的律师提出本案应适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该条例,国有单位的土地及房屋属于划拨土地,现为收回,不存在拆迁补偿。吴律师当庭反驳:《非住宅房屋项目拆迁补偿协议》证实该国有单位已经取得拆迁补偿;无论是《拆迁管理办法》还是《征收条例》均规定承租人在拆迁过程中有权取得拆迁补偿,况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条例并不适用。办案思路及心得拆迁征收案件中,承租人地位尴尬,取得拆迁补偿困难重重,遇到此种情况,一定聘请专业的房产纠纷律师维护自身权益。裁判结果最终法院判决,该国有单位向路女士支付拆迁补偿三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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