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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5-11 浏览:0
导读:所谓破产,在法律上有其特殊的含义,即指当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宣告,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的法定程序。理解公司的破产制度应把握
所谓破产,在法律上有其特殊的含义,即指当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宣告,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的法定程序。理解公司的破产制度应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1)破产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所谓破产,在法律上有其特殊的含义,即指当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宣告,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的法定程序。理解公司的破产制度应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1)破产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与其他公司终止的方式不同,公司的破产在其申请、受理、审理和执行的全过程中,都是在法院的介入和干预下进行的。各方当事人必须在法院的主持下才能进行相关的法律活动。

  (2)破产制度的立法原意,是使债权人得到公平的清偿。当一公司处于破产的境地时,它的资产分配将是各方利益主体最为关心的问题。在这一领域中,需要有法律进行规范。破产制度的目的,即是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各债权人。

  (3)破产程序的启动,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通常而言,这种法定条件可包括程序上的条件与实体上的条件两个方面。实体的条件,也可称为破产原因或破产标准,是指公司的财务状况达到何种境地,该公司可被宣告破产;程序上的条件,是指公司的破产程序并非自动进行,而需要相关当事人的申请才可以开始。

  另外,应当注意,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破产法。因申请破产企业的性质不同,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国有企业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适用《民事诉讼法》,国务院确定“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适用国务院、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通知。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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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 所谓破产,在法律上有其特殊的含义,即指当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宣告,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的法定程序。理解公司的破产制度应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1)破产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第十九条 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二)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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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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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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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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