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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5-16 浏览:0
导读:各银监局: 随着法人导向政策的实施,已有25家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分行转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同时,不断有新的外国银行提出转制申请。为进一步明确对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要求,促进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各银监局: 随着法人导向政策的实施,已有25家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分行转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同时,不断有新的外国银行提出转制申请。为进一步明确对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要求,促进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现将《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印发

  各银监局:

  随着法人导向政策的实施,已有25家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分行转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同时,不断有新的外国银行提出转制申请。为进一步明确对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要求,促进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现将《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请相关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外资转制法人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

  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对外资转制法人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要求,促进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在遵循《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和参考国际良好做法的基础上,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针对银行特点加强公司治理

  一是充分考虑银行单一股东特点,处理好银行自主经营和母行并表管理的关系。

  二是充分考虑银行集团架构特点,在公司治理上把银行视为独立机构,董事会对银行自身治理负责,有效履行对银行的“忠诚义务”和“看管责任”。

  三是充分考虑银行跨境运营特点,审慎管理境内境外各类风险,协调平衡境内境外各种利益。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一是银行应以有效制衡为原则,清晰界定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职责边界,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并建立和完善银行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二是银行应根据其资产规模和业务状况,确定董事会的合理规模和人员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董事会中非执行董事人数应至少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并至少设一名独立董事。银行应逐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视银行经营发展状况适当增加独立董事人数,优化独立董事的专业结构。

  三是董事会应重点关注和审定银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战略和资本管理战略,确保银行在华发展战略清晰合理,银行经营稳健持续,履行社会责任,积极配合宏观调控政策。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四是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应至少设立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行章程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鼓励银行聘请不同的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负责人。

  五是董事会应积极参与银行的风险管理事务,切实承担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会必须参与的重大风险管理事务至少包括:决定银行的风险容忍度,确保其与银行发展战略相一致;督促建立并及时核准银行的重大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流程,确保银行建立良好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框架;定期了解、监督和评估银行风险管理状况。

  六是银行应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履职评价体系,明确尽职标准、评价主体及方法和程序,并确保相应的问责激励与银行本地发展战略和利益相一致。银行应定期向银行业监管机构递交上述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七是董事会应切实履行对薪酬制度的管理职责,核准银行薪酬制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确保薪酬体系与银行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相一致,有利于银行持续稳定发展;董事会应确保薪酬支付兼顾长短期利益,考虑预期风险和实际风险结果等因素,避免薪酬与未经风险调整、未实现的收益直接挂钩。

  八是董事会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关联交易的同时,应遵循公允、商业和审慎原则,有效管理银行与母行及同一集团内其他商业银行之间的交易。如上述交易为重大交易,鼓励银行提交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核,并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和充分的审计。

  九是董事会应承担利益冲突管理职责,有效管理利益冲突。董事会应制定明确的利益冲突管理政策,避免董事会及其成员面临潜在利益冲突。对于无法避免的利益冲突,应在不损害银行和银行客户利益基础上进行有效管理。 各银监局: 随着法人导向政策的实施,已有25家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分行转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同时,不断有新的外国银行提出转制申请。为进一步明确对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要求,促进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现将《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印发

  三、进一步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履职

  一是董事对银行负有勤勉尽责义务。董事在进行决策时应客观公正,除考虑股东利益之外,还应充分考虑银行自身、存款人、雇员、银行业监管机构等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机构(除母行及其集团内其他机构)任职。董事与银行已进行或将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及时准备告知董事会。董事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有明确的回避制度规定,不得对该项决定行使表决权。董事每年应至少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二是独立董事应具备独立性,包括独立于管理层、母行和其他任何关联机构。独立性是指,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银行事务做出公允判断,确保银行不受来自管理层、控股股东及其他任何关联机构的不当影响。独立董事及其近亲属在现在和过去三年内均不应为银行及其他任何关联机构的雇员,或者接受银行及其他任何关联机构除董事费用之外的其他薪酬,或者持有银行及其他任何关联机构1%及以上比例的股份。独立董事如在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应事先告知银行,并承诺其拟任职务与在银行担任独立董事不存在利益冲突。

  三是银行应为独立董事配备必要的履职资源,确保其正常、有效履职。独立董事应投入必要的时间、精力、积极参与董事会各项决定。独立董事应从银行利益出发,对关联交易及集团内交易、重大风险管理和外部审计师的聘任等事宜提供独立、公正的意见。

  四是监事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在高管履职、风险控制、会计核算等方面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母行和银行业监督机构报告。

  五是高级管理层成员应遵循诚信、谨慎、勤勉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及时、准备、全面地向董事会报告银行的经营和风险状况,不得为个人利益损害银行利益,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

  六是银行应在内部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离任次日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管机构进行书面报告。对任期内离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应在书面报告中提交提前离任的合理解释。

  四、明确银行与股东(母行)的权责划分

  一是银行应与股东(母行)在有效制衡、权责一致基础上进行明晰的权责划分,并以公司章程或其他书面形式清晰界定,作为各自有效履职的依据。

  二是银行依法有权自主经营。股东(母行)应确保银行具备持续、稳健经营所需的必要权利,包括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命和管理权、必要的核心风险管理职能、独立完整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控股股东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银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银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银行在遵守本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接受母行的并表管理,可执行母行统一的政策和管理要求,要技术和风险管理上接受母行的支持和监督。母行协助或代为履行银行部分职责的,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并约定母行及银行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

  四是股东(母行)应承担支持银行持续发展的义务,当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时,应暂缓或减少分红,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支持银行补充资本。银行应设立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内部预警机制,并在章程中明确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标准或出现流动性困难时,股东(母行)应在最大限度内予以支持。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对银行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对银行的整体风险评估和监管评级,并作为持续、审慎监管的依据。

  二是银行业监管机构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实施履职评价和问责,审核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任职资格,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职情况。银行董事会未能尽职工作、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调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分配红利等。 各银监局: 随着法人导向政策的实施,已有25家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分行转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同时,不断有新的外国银行提出转制申请。为进一步明确对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要求,促进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现将《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印发

  三是银行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可能影响银行在华稳健经营的外部事件、集团决策、母行监管当局的重大举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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