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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破产大限将至 1700亿元国资坏账争抢财政买单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5-30 浏览:0
导读:国资委人士近日表示,从今年开始,我国将用4年时间处置最后一批政策性破产企业。其间,全国有1800户、拟核呆1700多亿元的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要通过政策性破产关闭,退出市国资委人士近日表示,从今年开始,我
国资委人士近日表示,从今年开始,我国将用4年时间处置最后一批政策性破产企业。其间,全国有1800户、拟核呆1700多亿元的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要通过政策性破产关闭,退出市


      国资委人士近日表示,从今年开始,我国将用4年时间处置最后一批政策性破产企业。其间,全国有1800户、拟核呆1700多亿元的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要通过政策性破产关闭,退出市场。完成这次“最后买单”后,企业将完全进入市场化破产时期。

    “最后一次”政策性破产门槛提高

      国资委官员介绍:到目前为止,全国破产案件共有约10万件,其中政策性破产占了3%左右。但政策性破产是特殊时期解决特殊问题的办法,主要解决计划经济遗留问题。随着这个问题逐步解决,我国将逐步过度到依法破产。今年开始,北京、上海、江苏、福建、浙江等5省市就不再搞政策性关闭破产,而全部实施依法破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欣新教授对记者分析,政策性破产与依法破产的区别,关键在企业职工失业救济、安置费用等(破产法规定应予清偿的劳动债权除外)由谁承担。

      国务院为国有企业破产试点工作曾下发《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科研所周放生研究员分析:按要求,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首先从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即使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已经被抵押,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依次从处置拍卖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支付,仍不足部分,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因此,政策性破产通常通过减少破产财产分配将破产费用转嫁给债权人。而依法破产时,上述费用则由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或由各级政府承担。

      据了解,到2004年底,全国共安排企业兼并项目3000多户,涉及国有商业银行呆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2900多亿元。其中,关闭破产项目3377户,核呆额2238亿元,涉及职工620万人。尽管采取了各种措施,但只有50%企业职工得到安置。以煤炭行业为例,据统计,到2003年底,煤炭行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煤矿涉及在职职工近90万人,其中,通过各种渠道安置的职工占总数的63.8%。政策性破产负担之重可见一斑。

      国资委人士表示,未来4年中即将实施的最后一批政策性破产,实施标准仍然维持不变。主要是不能清偿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资源枯竭型大中国有企业,县级以下企业将不包括在内,主要集中在煤炭、军工、有色金属等行业。该人士表示,随着政策性破产进入倒计时,政策性破产门槛肯定比以往有所提高。按国资委摸底情况,大概有1800家左右企业要通过这最后一次政策性破产告别市场。

    职工安置是否入新《破产法》尚有争论

      王欣新对记者介绍,由于现行政策性破产规定有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在先、债权人利益在后的导向,在实践中,一些国有企业存在严重破产逃债行为:有的企业以安置下岗职工就业为名,将企业主要有效经营资产抽走,或将其下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资产划拨分立,另行设立一个或数个法人企业,而以空壳企业申请破产,承担原企业的全部或主要债务,从而逃避债务清偿;有的破产企业将企业主要有效经营资产、甚至全部财产折价支付给职工,作为一次性安置费,再以这些资产作为职工入股股本,以生产自救为名,组建成新的企业,从而以原班人马在原破产企业内恢复生产;还有的地方政府低价向第三方处置破产财产,作为接收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优惠措施。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包括银行在内的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

      此外,根据现行规定,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即使已设置抵押,变卖所得也要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而不清偿抵押权人。王欣新指出,这与《担保法》关于抵押的规定完全相违背,实际等于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废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宣告抵押制度对破产企业无效,使债权人实际上没有任何办法保障其债权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东北某支行人士告诉记者,按规定,银行资金清算应该在企业偿付完职工所得后才能进行,而政策性破产企业操作中的各种“灵活”做法,给银行利益增加了诸多不确定性。该市2002年的核呆统计数字显示,全市各类银行贷款额1849亿元,其中工业贷款余额358亿元,而银行贷款欠息余额就高达305亿元。

      事实上,一直有声音认为,国企政策性破产大量使用的是银行的钱,牺牲了国有金融机构的利益,操作不规范。但周放生认为,对遗留的问题,政策性破产是处理计划经济时期遗留问题的特殊方法,不能漠视这些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中,有人曾主张将破产企业职工保护列入立法宗旨。但王欣新认为,破产与社会救济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破产法也不具备解决破产救济问题的社会功能。破产救济问题属于社会救济制度范畴,是社会保障法的调节范围,不应规定在《破产法》中。

      前述国资委官员表示:目前安置破产国企职工,是从担保财产中划出一些比例,用于清欠。因此,如何不动摇抵押担保制度,又不损害职工利益,这是一个两难问题,需要寻找一个平衡点,这是目前仍在探讨的。

      据了解,目前,《破产法》已经进入二审阶段,一些关键争论问题将很快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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