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交易成本,充分体现有限公司“资合”与“人和”的特点。新公司法按契约自由原则,提高了公司和股东自治的水平,针对原公司法遵循的 “一股一票”、“按股分红” 、“谁投资、谁受益”等强制性原则,增加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等许多任意性条款。改制企业在充分利用这些条款进行法人治理创新的过程中,要坚持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内部摩擦的原则,要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充分体现有限公司“资合”与“人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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