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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业汇票业务拓展的促进方式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6-02 浏览:0
导读:(一)发挥银行的结算中介作用并细分风险监管  目前各大商业银行都限制县级和县以下的商业银行从事商业汇票业务,这当然是谨慎选择,但银行的业务实践表明,基层工作人员并不缺少监管经验。比如,浙江省台州...(一)发
  (一)发挥银行的结算中介作用并细分风险监管  目前各大商业银行都限制县级和县以下的商业银行从事商业汇票业务,这当然是谨慎选择,但银行的业务实践表明,基层工作人员并不缺少监管经验。比如,浙江省台州...

  (一)发挥银行的结算中介作用并细分风险监管

  目前各大商业银行都限制县级和县以下的商业银行从事商业汇票业务,这当然是谨慎选择,但银行的业务实践表明,基层工作人员并不缺少监管经验。比如,浙江省台州市泰隆城市信用社的一个案例:台州当地一个中间商要进货急需20万元,为了安全收贷,信贷员拿着钱和借款人一道赴外地进货,又一同跟车把货拉回,等借款人把货转手后,信贷员一手接钱,一手放货。泰隆的做法,有点像国际结算中的借单下的监管。这种人盯人的监管行为在私人银行中普遍存在。应该说基层行不是监管能力差,而是银行的管理制度培育出业务员对商业活动的监管习惯。

  (二)引导交易商借鉴国际贸易合同格式来规范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

  国际贸易中的合同格式有13种,我们只需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选择其中的FOB、CIF、DAF三种,就足可展开。让FOB用于水运,CIF 用于空运,DAF用于运输铁路与公路运输。借鉴国际贸易合同格式的最大好处是,一方面在水运和多式联运的情况下可以有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作为质押工具,以跟单汇票的方式便利于结算;另一方面,借鉴国际贸易合同格式有助于双方明确责任,注重运输、保险等方面的衔接,有利于交货义务的履行。对国内交易商行为的诱导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银行把是否采取国际贸易合同格式作为评估交易商结算风险的指标。

  (三)把货方办理运输货物保险作为结算的要件之一

  规范交易方行为,保证货款足额及时收到,还必须加强运输途中货物的保险。国内交易中很多货物是没有保险的,这也是国内交易商业汇票结算风险高的一个原因。为了让商业企业重视运输途中货物的保险,商业银行在组织国内货物的运输结算时,应把运输途中的货物保险当作结算的必要条件之一。中国保险公司对外贸企业除办理货物运输途中的保险外,还开办有专门的“出口保险”,对出口商完全履行交单和交货义务后却不能收到货款时给予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就取得了代位求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利用其在进口商所在国的分公司或是有协作关系的保险公司向进口商索偿,比出口商自己去做有很多的便利条件。保险公司向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保险一方面是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商业汇票的信用保障。针对国内交易中商业活动的现状,开办国内交易货物的“卖方保险”可以从货物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的完整性为基准择优而保;从而诱导国内交易商的投保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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