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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7-15 浏览:0
导读: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又称生命刑、极刑。 右图为各国图示 颜色注解 蓝:废除一切死刑 绿:废除非特殊时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时期包括战时等) 橙:实际上(非法律上)已废除 红:法律上仍有死刑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又称生命刑、极刑。 右图为各国图示 颜色注解 蓝:废除一切死刑 绿:废除非特殊时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时期包括战时等) 橙:实际上(非法律上)已废除 红:法律上仍有死刑 全世界200多个国家中,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又称“生命刑”、“极刑”。

  右图为各国图示

  颜色注解

  蓝:废除一切死刑

  绿:废除非特殊时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时期包括战时等)

  橙:实际上(非法律上)已废除

  红:法律上仍有死刑

  全世界200多个国家中,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其中约有近10个国家在近二十年来没有真正过死刑(实际上已废除),在其余约30个国家中,约一半国家对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即死刑只针对强奸杀人等恶性暴力犯罪),从人类文明的角度来说,死刑是统治者为维持统治而采取的极端“合法暴力”,以剥夺犯罪生命为目的的最高处罚形式,是人权社会所禁止的,世界人权组织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积极呼吁在全世界取消死刑。

  美国是保留死刑的为数不多的发达国家之一,在六十年代发生过一次死刑冤案而引起举国哗然,从此以后,对死刑的判决变得“艰难”了,从罪犯审判到执行死刑的时间平均达九年,这主要是给予罪犯充分的申辩和相关机构对犯罪进行更为详细、完整的调查,以减少冤案的发生,这也体现了对死刑的谨慎。

  我国现行对死刑的罪名共有68种。有人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还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人口众多,整体国民素质较低,对犯罪的仇视、对死刑的认可(这可能是最主要的)、“杀人偿命”等原始法律观念根深蒂固,以前法院宣判死刑布告中常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中国特色”吧。而另一些人认为,取消死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死刑在我国最终也肯定会取消,事实上,我国在近来的司法实践中已减少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公开承认这一事实)。

  民国死刑的执行方式

  2种

  1.砍头,将死刑犯押到刑场(多为荒郊野地),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由刽子手用大刀(又称鬼头刀)将犯人的头砍下,犯人头颅通常悬挂于城门的高处(小木笼子里),尸体由家属领回,自行掩埋。

  2.枪毙,将死刑犯押到刑场(多为荒郊野地),行刑时死刑犯采取站姿,面对行刑士兵,用黑布蒙住犯人双眼,在犯人心脏处做红色标记(多为别在犯人衣服上的小红布,小红条),十名左右的士兵集体举枪,发令官喊一声:预备,放!十人一起开枪打向犯人心脏,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火化。

  我国现行死刑的执行方式

  2种

  1.枪毙,即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员(警察,有别于普通警察)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如果一枪打偏了,再补一枪,直至犯人死亡,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然后由法医上前将犯人的有重要价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医院,做器官移植用。尸体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属领回尸体。

  2.注射,这是近来使用较多的死刑执行方法,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一般顺序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和心跳阻滞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经法医确认,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火化。

  死刑缓期:

  我国的死刑除死刑立即执行外,还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给予两年的缓期,这就是刑法中所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如果没有,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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