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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7-17 浏览:0
导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公民、法人若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劳动保障行政 公民、或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劳动保障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公民、法人若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劳动保障行政 公民、或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公民、法人若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3、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6、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权、休息休假权、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9、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劳动者与之间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 2、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3、对作出的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 4、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主体的认定 (一)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二)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业组织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乡镇劳动工作机构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申请人。 (三)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组织执法检查,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共同被申请人之一。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复议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应书面申请。应一式两份。对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复议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被申诉人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事实与理由等事项。 公民申请复议应提供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有人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及,人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校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应提供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工商或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校验。 复议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期限自法制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计算。应当,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因申请人提供必要资料不齐的,视为未申请。由法制机构通知补齐的,自申请人补齐资料之日起视为收到申请书;超过期限不补的,不予受理。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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