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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 隐劳资纠纷暗沟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7-24 浏览:0
导读:2008年1月1日起,新《劳动法》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很多用人单位出于规避风险以及成本因素的考虑,大规模辞退员工,甚至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以华为、沃尔玛、富士康等中外名企为代表的裁员风暴。而过了2008年1月
2008年1月1日起,新《劳动法》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很多用人单位出于规避风险以及成本因素的考虑,大规模辞退员工,甚至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以华为、沃尔玛、富士康等中外名企为代表的裁员风暴。而过了2008年1月1日这个槛,有人开始庆幸地欢呼:铁饭碗时代到来了!   2008年1月1日起,新《劳动法》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很多用人单位出于“规避风险”以及成本因素的考虑,大规模辞退员工,甚至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以华为、沃尔玛、富士康等中外名企为代表的“裁员风暴”。而过了2008年1月1日这个槛,有人开始庆幸地欢呼:“铁饭碗”时代到来了!然而,新劳动法中关于“经济性裁员”的放宽规定,又让不少“裁员时代”的幸存者再次出现焦虑情绪。   “经济性裁员”指用人单位因自身的经济原因、经营原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放宽了对“经济性裁员”的实施条件,对此,专家表示,这相当于给用人单位开了“口子”,由此关于新法中“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引发了一番质疑和讨论。   被裁的困惑   “小温,你应该也知道,我们公司最近的状况不是很好……”在一次公司例会后,小温被单独留下,10分钟后,当她走出会议室时,才清醒地意识到,自己被公司炒了鱿鱼。   在这之前,她没有丝毫心理准备,虽然之前公司也出现过同事被炒的情况,但都是源于他们个人的过错,她自认为并不曾犯下能导致被裁的错误。后来她知道了,她是公司在“经济性裁员”的名义下被裁掉的,而这仅仅是新劳动法实施后的第三天。   小温说:“我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两年多了,当时签的是三年的合同,说到期再续签,没想到居然还没干到三年就被裁了。虽然给了些补偿金,但也远远不能弥补公司给我带来的损失以及心理上的打击。”   据她介绍,她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合资公司,成立了大概有五六年,由于产品市场始终没有打开,公司的经营情况也就一直没有太大起色。   “即使这样,公司也不能随意地将危机转嫁给员工啊,何况在公司的两年中,我始终一心一意为公司干事,由于是负责产品的宣传与推广,不管是做产品宣传资料,还是跑展会,我每次都是尽心尽力,虽然成效并不显著,但也并非我的过错,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被裁掉了,我心理非常不平衡。”小温的气愤之情溢于言表。   她感慨地说:“开始都以为新劳动法能更加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谁知道不仅没有受到保护,反而被当作对付员工的借口。那么,未来劳动者将何以维权,这不得不让我们担心。”   此外,小温认为,新劳动法针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不管是对企业,还是对员工,都有不尽周到之处。“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是减员增效,所以必然需要留用能力强、绩效好的员工,淘汰能力相对较弱、绩效相对较差的员工。而新劳动法强制规定经济性裁员须优先留用本单位订立较长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这样可能起不到提高用工效率的作用。”   新劳动法中,针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员工喜,企业忧;而针对“经济性裁员”的从宽规定,又让企业喜,员工忧。对员工眼中,经济性裁员存在着哪些隐忧呢?   “经济性”谁说了算?   关于经济性裁员,以前劳动法中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企业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即一是企业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二是企业连续3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时。   而新劳动法对其放宽了实施条件,其中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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