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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7-29 浏览:0
导读:90 案情简介原告国X园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禾立佳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1日签订一份《智能化系统专业》,约定由被告完成一期、二期的智能化安装工程,原告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现工程已结算完毕,两期工程款支付如下
90 案情简介原告国X园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禾立佳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1日签订一份《智能化系统专业》,约定由被告完成一期、二期的智能化安装工程,原告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现工程已结算完毕,两期工程款支付如下:一期工程已支付工程款292169.75元,尚欠15377.25元,二期工程已支付工程款847000元,后双方于2013年6月24日核定二期工程价款为800000元,综合一期二期工程支付款项情况,原告向被告多支付工程款470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31622.75元。办案思路及心得本律师是案件中原告惠州国X园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原告由于在付款过程中,核算错误,导致在支付进度款时,多支付了工程款。在发现后,要求被告返回。被告多收的工程款在法律上应属于不当得利,有返还的义务。律师心得:不当得利是法律规定的对受损方的一个救济措施,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裁判结果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的解结协议,被告返还原告15550元。看完还有疑问?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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