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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8-04 浏览:0
导读:2007年1月5日晚9点40分,沈大琼、王世荣之女王英因身体不适,由父母陪同到高板卫生院就医。入院诊断:1、寒颤待诊,急性上呼吸道感染?2、晕厥原因待查。入院后予抗炎、补 2007年1月5日晚9点40分,沈某琼、王某荣之女
2007年1月5日晚9点40分,沈大琼、王世荣之女王英因身体不适,由父母陪同到高板卫生院就医。入院诊断:1、寒颤待诊,急性上呼吸道感染?2、晕厥原因待查。入院后予抗炎、补 2007年1月5日晚9点40分,沈某琼、王某荣之女王某因身体不适,由父母陪同到高板卫生院就医。入院诊断:1、寒颤待诊,急性上呼吸道感染?2、晕厥原因待查。入院后予抗炎、补液、对症等治疗。次日早上7点15分,王某突然出现神志不清,呼吸微弱,经抢救无效于7点50分死亡。1月7日,尸体送至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解剖,报告死亡原因为右侧输卵管妊娠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07年2月6日,沈某琼、王某荣在高板卫生院领取丧葬费用10 000元,当天王某尸体火化。另,沈某琼、王某蓉支付王某尸体冰冻费用17 000元。 2007年8月8日,成都医学会鉴定认为:1、医方对患者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作了相应的处理;2、医方对患者失血性休克的症状、体征及腹部症状体征认识不足,未作相应的检查,对病情的变化观察不仔细,处理不及时,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延误了对疾病的诊治,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第二条、第四条,《(试行)》,《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沈某琼、王某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67760元,丧葬费7910元,其他丧葬费用5000元、冰冻费18000元、交通费10000元、误工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328670元。 [] 原审法院认为,经成都市医学会鉴定,高板卫生院对王某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且与王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高板卫生院主张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原审法院予以采纳。理由是:1.国务院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本案事故经鉴定系医疗事故,故属于该条例调整范围;2.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通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原审法院酌定高板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90%。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高板卫生院应赔偿:1.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高板卫生院赔偿8 033元(17 852元 12月 6月 90%)。2.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长不超过6年;即高板卫生院赔偿45 150元(7 525元/年 6年)。3.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人数不超过2人。原审法院酌定高板卫生院赔偿沈某琼、王某荣共计误工费4 348元(13 044元 12月 2月 2人 90%)、交通费900元(500元 2人 90%)。 (共计6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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