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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8-06 浏览:0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承兑申请 第三章 保证金和担保 第四章 审查、审批和承兑 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 第六章 检查及到、逾期处理 第七章 授信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九章 部门职责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承兑申请 第三章 保证金和担保 第四章 审查、审批和承兑 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 第六章 检查及到、逾期处理 第七章 授信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九章 部门职责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承兑申请 第三章 和 第四章 审查、审批和承兑 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 第六章 检查及到、逾期处理 第七章 授信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九章 部门职责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 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章 承兑申请 第六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六)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保证金和担保 第八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A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10%(含)以上的保证金;A+、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30%(含)以上的保证金;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50%(含)以上的保证金;BBB级(含)以下客户收取100%的保证金。 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对AA-级客户可免收保证金,对A+、A、A-级客户可酌情减收保证金,但减收额最多不得超过应收额的一半。 对未评级客户按总行有关规定比照相应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 第九条 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予提供担保。AA-级(含)以下、A-级(含)以上客户按规定比例缴存保证金以后的差额部分,应当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抵(质)押物应具有稳定的价值和较强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必须在A级(含)以上,且不得有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但对现金流量充足、稳定,对我行综合贡献度大,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可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的担保。 对能够提供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免收保证金。 第十条 免收保证金和(或)免除担保的客户,要承诺不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和对外提供保证,或在办理抵(质)押及对外提供保证之前征得承兑银行的同意,但总行批准的大型优质客户除外。 第十一条 经一级(直属)分行特殊批准减免保证金和/或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担保的,必须及时逐户逐笔报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 对经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保证金可按规定比例一次性收取,也可逐笔收取。 第四章 审查、审批和承兑 第十三条 承兑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三)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 (四)承兑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 (五)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 (六)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 经审查同意后,信贷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审查报告等按审批权限报有权人审批。 第十五条 承兑审批权集中于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一级(直属)分行的单笔审批权限按照法人授权规定执行,二级分行的审批权限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 对能够提供100%保证金或符合总行规定的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可转授权开户行直接办理。 第十六条 经审批同意后,信贷部门根据审批意见与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相关的担保合同,对需要办理登记、转移占有或设质背书转让的,应及时办妥有关手续,同时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并转交相关材料及其清单。 第十七条 会计结算部门收到信贷部门书面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保证金进账单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和承兑手续费,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 第十八条 会计结算部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入有关科目。客户提供抵(质)押的,应及时登记有关登记簿和表外科目。 第十九条 已实现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挂接的分行应通过系统中的审批流程完成有关操作。 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条 会计结算部门应按规定在“231006——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科目下以汇票为单位逐笔开立子账户(不需要交存保证金的除外)。对在最高承兑限额内一次性交存保证金的,可以按户设立一个账户。 (共计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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