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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8-19 浏览:0
导读:不管是进行毒品的走私行为还是贩卖行为,在我国都是被规定为刑事犯罪的,并且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少都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具体到市量刑标准的问题上,你知道是如何进行详细规定的吗?律师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做
不管是进行毒品的走私行为还是贩卖行为,在我国都是被规定为刑事犯罪的,并且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少都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具体到市量刑标准的问题上,你知道是如何进行详细规定的吗?律师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做详细的解答。1. 第一个量刑幅度贩卖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以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三个月刑期;(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二个月刑期;(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增加一个月刑期;(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三个月刑期;(5)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6)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2. 第二个量刑幅度贩卖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6)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7)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第三个量刑幅度贩卖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增加一年刑期;(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5)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6)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贩卖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有下列情形之一,未依照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贩卖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以上四种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4)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贩卖毒品,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6.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受雇运输毒品的;(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3)存在数量引诱的;(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无可否认,毒品犯罪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这其中当然就包括了贩卖毒品的犯罪。而由于各地关于贩卖毒品的情况不同,也就导致了在具体的量刑规定上面有所差异。律师小编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更多征地拆迁问题,委托律师为您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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