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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的启动及法律后果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8-20 浏览:0
导读:(一)破产程序的启动 根据新破产法规定,下列三种情形,法院同意受理后,可启动破产程序: 第一,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 第二,企业因资不抵债而主动向法院主动申请破产的; 第三,企
(一)破产程序的启动 根据新破产法规定,下列三种情形,法院同意受理后,可启动破产程序: 第一,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 第二,企业因资不抵债而主动向法院主动申请破产的; 第三,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一)破产程序的启动

      根据新破产法规定,下列三种情形,法院同意受理后,可启动破产程序:

      第一,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

      第二,企业因资不抵债而主动向法院主动申请破产的;

      第三,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

      如果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法院不同意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二)破产程序启动的法律后果

      根据新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一旦启动,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2、财产保全措施被解除,未结案件被中止

      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破产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未审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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