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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事故的判定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8-23 浏览:0
导读: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三级医疗事故的判定标准是怎样的?三级医疗事故判定标准:(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4.面部轻度毁容;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 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8.鼻缺损1/3以上;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12.胃缺损3/4;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15.脾缺失;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23.膀胱大部分缺损;24.双侧输卵管缺失;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7.双前足缺失;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轻度智能减退;2.癫痫中度;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 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16.胰缺损1/2;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2.一拇指完全缺失;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全身瘢痕面积50—59%;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 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6.结肠大部分缺损;17.永久性膀胱造瘘;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边缘智能;2.发声及言语困难;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 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5.耳郭缺损2/3以上;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9.腹壁缺损小于1/4;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2.发声或言语不畅;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 120ms(毫秒),矫正视力 0.6,视野半径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7.甲状腺功能低下;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阅读延伸:看完还有疑问?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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